【商务方案】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建方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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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方案】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建方案(全文)

2023-05-25 16:20:14 来源:网友投稿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建方案根据国办发〔2014〕71号《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冀政办字〔2015〕33号《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建方案和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务方案】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建方案(全文),供大家参考。

【商务方案】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建方案(全文)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建方案


根据国办发〔201471号《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冀政办字〔201533号《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建方案和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和市政府《关于批转市供销社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发〔201443号)要求,成立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具体方案如下:

一、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组织架构

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为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工作牵头单位,负责市县乡三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服务体系构建工作。

1、市级:组建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由市供销社注册成立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挂“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牌子,负责发布全市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组织跨区域和大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依法为农村各类产权的流转交易提供网络平台、场所设施、交易鉴证等,不断拓展服务功能,逐步发展成为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为农服务平台,为建设全市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服务。

2、县级:组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经当地政府审批,由县(市)、区供销社注册成立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挂“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牌子。负责做好县、乡范围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组织服务工作,提供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协助市级服务平台组织跨区域农村产权交易。

3、乡级:在乡(镇)政府领导下,依托乡镇基层供销社和乡镇农经站组建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挂“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某某乡(镇)服务站”牌子,负责所辖行政村农村产权交易所需基础资料文件和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各行政村村委会负责农村产权交易基础资料文件和信息的采集、提供和传输,不履行流转交易职能。

市、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平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建、一体化运营。

二、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建方式

(一)性质。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即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是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独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是政府主导的、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是依法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保障和服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和服务平台。

(二)注册。市供销社牵头注册成立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挂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牌子,由市供销社和市财政共同出资成立,具体由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确定。

(三)运营。市供销社负责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即: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运营,其开办费和运营补助由市财政纳入预算解决。人员暂定15人,由市供销社通过内部调剂和社会招聘解决,服务办公地址、内设机构、章程制度等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确定,开办初期为确保运营效率,可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派驻人员参与运营。

三、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业务范围

(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的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

(二)林权。即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三)“四荒”使用权。即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的流转交易。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即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流转交易。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权利人将其享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以转让、赠与等方式流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的流转交易。

(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的流转交易。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即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的流转交易。

(九)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即村民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的流转交易。农村村民由于买卖住房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并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十)农村生物资产。即农村生产性生物资产和种植性生物资产的流转交易。

(十一)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十二)农村产权质(抵)押、融资服务。

(十三)农村产权交易方面的政策咨询。

(十四)其他适宜在交易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

四、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

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和监督参照《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一)成立监管机构。成立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市政府主管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农工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房管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供销社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供销社,主要负责确定交易品种、服务项目,制定交易规则、交易流程,建立部门支持配合的协同工作机制,整合利用各部门现有网站、农村产权管理等资源,建设信息共享平台。

(二)制定管理办法。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实行会员制,由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政策文件,制定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会员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公平、公正地组织交易服务活动。

(三)出台配套政策。由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农村产权交易运行要求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相应农村产权交易品种的交易规则和交易流程等政策法规,并推动、督促相关交易品种进场交易。

(四)规范交易监管。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履行政府批准的交易项目和权益交易鉴证等服务过程中,需要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加强对农村产权交易的管理和监督,通过制定管理办法,健全交易规则和操作流程,逐步形成规范有序的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管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农工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房管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供销社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筹建办公室,设在市供销社。负责起草制定相关政策和交易规则、协调解决组建运营等问题。各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

(二)强化指导和监督。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建设由市供销社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责任单位,共同建设和实施。市委农工委、市编委办、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法制办、市金融办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建工作进行指导,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管理和监督。

(三)试点先行、分步推进。考虑石家庄的实际和上级要求,年内要完成鹿泉、高邑、矿区和藁城、正定、无极、灵寿、元氏、平山等县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和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和运营。各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和服务平台建设可参照石家庄市做法进行建设和管理运营。要根据建设内容建设现代交易服务设施,如交易大厅、服务中心、信息中心、交易网站、数据中心等;同时配套建立资产评估服务中心和产权抵(质)押服务中心,并与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对接;培养专业交易服务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规范交易行为。根据政策法规和石家庄实际,制定管理办法,健全交易规则和交易流程,实行交易监管、交易规则、交易鉴证、平台建设、信息发布、收费标准、管理软件“七统一”,制定服务标准,统一建设交易服务平台。

(五)明确主要职能。石家庄市、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主要负责组织农村产权交易活动;审核、监督产权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鉴证产权交易;为农村各类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政策咨询、资产评估、资产质押、担保融资、电子商务、网上交易等服务;对会员单位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对接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开发的农村产权交易和信息网络体系,建立信息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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