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全面推进城市建设工作进程,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方案】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全面推进城市建设工作进程,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5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条 征收主体
县政府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并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为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所涉及的产权人为被征收人。
第二条 征收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补偿按照自愿原则,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
第三条 征收范围
由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棚户区改造区块。
第四条 征收补偿内容
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内容。
第五条 征收补偿对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对象为房屋产权人或能够证实具有合法身份的被征收房屋实际权利人。
第六条 征收补偿原则
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按照应补尽补的原则进行。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确定具体的征收补偿安置内容。
2.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3.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4.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权属认定
1.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2.无证房屋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可以获得房屋安置:
(1)独立开门,符合居住条件;
(2)为居住人唯一住房,并且长期居住的;
(3)房屋坐落位置与居住人持有的独立居民户口标注的地址相一致并形成独立家庭;
(4)依法享有独立土地使用权或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享有独立土地使用权。
3.对部分产权无法确认或属历史遗留的房屋由政策法规指导组进行认定。
(二)面积认定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为准,产权证登记面积与房屋初始登记簿不符时,以房屋初始登记簿为准。
2.被征收人对评估公司公示面积有异议的,以具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3.房屋实际面积大于产权证载明的面积,属一体且非私自改扩建的,由政策法规指导组进行面积确认;实际面积小于产权证载明面积的以产权证记载面积为主。
4.在征收范围内一名多证的房屋可按一户合计面积计算。
(三)使用性质认定及相关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的认定应当与房屋权属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权属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权属登记簿为准;登记发证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征收部门向登记发证部门发函要求其依法纠正存在的错误,即更正登记、撤销登记或注销登记,之后按照违法占地或者违法建筑处理。
2.住宅房屋已经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的,按照非住宅用房进行补偿。
3.现有主干道临街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满一年且正在经营中的,并已取得市场监管、税务、卫计等部门批准登记文书,按非住宅安置补偿。
4.现有主干道临街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住宅房屋,现未从事经营的,按非住宅安置补偿标准,安置在临街回迁楼一层房屋,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
5、次干道中从事经营的住宅房屋按住宅房屋安置,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也可以回迁安置到回迁住宅楼的一楼,按房屋评估价格与回迁住宅楼安置价格双方结算差价,回迁住宅楼一楼安置价格为3500元/m2。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以及征收公告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内突击新建、改建、扩建及改变房屋用途的;
2.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3.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4.伪造的房屋产权证件或规划批准文件,以及通过不正当方式违法取得产权证或规划批准文件的房屋;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建筑。
第九条 货币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按照评估价格确定房屋价值。
2.在房屋权属证书载明“工业”等非住宅用途以及房屋改变用途进行“工业、生产、加工”的建筑物只给予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3.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增加补助700元,同时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第十条 产权调换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采取公开抽签方式选择安置房源;临街非住宅房屋按自然顺序安置,受设计及面积限制的,可适当调整位置。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住宅、车库、商服,均按1:1比例安置并结算差价。
3.被征收房屋不足50平方米按50平方米回迁,超出的面积按回迁价格结算。回迁楼房因结构设计原因超出应回迁面积均享受回迁价格,减少的面积按市场均价结算差价。因个人原因需要增加面积时,超出的面积均按市场价格结算差价,并且增加面积只能在回迁楼型面积设计范围内选择,不得大于回迁楼房最大设计户型面积。
4.结算方式:
(1)回迁楼安置价格,多层住宅楼为2300元/m2,高层住宅楼为2500元/m2,商服楼为4500元/m2,车库为3500元/m2。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按房屋评估价格与回迁楼安置价格双方结算差价。
(2)住宅安置楼为多层的,顶层住宅按应回迁安置面积每平方米优惠100元。
5.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安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安置;60平方米以上不足70平方米的按70平方米安置;70平方米以上不足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安置;80平方米以上不足90平方米的按90平方米安置;90平方米以上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安置;100平方米以上不足110平方米的按110平方米安置。
被征收房屋超出110平方米的可以选择户型组合方式安置,选择组合方式安置的房屋回迁总面积不得超出应回迁总面积10平方米,如超出10平方米的面积按市场价格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