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水泥市场正常经济秩序,根据《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环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质监方案】唐山市丰南区水泥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水泥市场经济秩序专项
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水泥市场正常经济秩序,根据《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保部令第3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知》(国发〔2010〕7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14〕14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水泥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唐政办函〔2015〕6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水泥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彻底根除水泥生产、销售中的各类违法行为,保障市场公平公正。
二、整治内容
(一)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水泥产品和制成品的违法行为。
(二)严厉查处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生产水泥产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无营业执照销售水泥产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使用无证水泥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严厉查处已淘汰落后产能死灰复燃、逃避淘汰落后政策和未经核准备案新增矿粉磨的违法行为。
(四)严厉查处环保设施配备不齐全和未达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步骤和整治措施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和制定方案阶段(2015年5月8日至5月18日)。各有关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水泥企业、销售企业进行全面彻底排查,摸清底数,找准问题症结,结合区水泥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逐企业明确整治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限定完成时限。区水泥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召开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5月19日至7月10日)。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使用水泥行为进行查处。
(一)依法严厉查处伪造水泥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依法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水泥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严厉查处在水泥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法严厉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水泥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水泥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依法严厉查处企业未按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水泥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依法严厉查处已淘汰落后产能死灰复燃、逃避淘汰落后政策和未经核准备案新增矿粉磨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知》(国发〔2010〕7号)要求,对以上违法行为,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14〕14号)要求,严禁建设新增水泥产能项目,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方式核准、备案水泥行业新增项目,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业务(以超量或等量压减为前提,优化布局或退城进园等结构升级项目除外)。对隐瞒不报的违规在建项目,一经查实,立即停建,工信、国土、环保等部门依法查处,并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禁止违规建设水泥和平板玻璃项目的通知》(办字〔2013〕106 号)要求,对项目所在地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涉及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七)开展水泥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专项整治行动。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保部令第30号) 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对未经环评审批、无排污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对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对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对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由环保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对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的企业,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适用行政拘留或涉嫌环境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区水泥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督导组,对有关乡镇、开发区和部门集中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15年7月11日至7月20日)。各有关乡镇、开发区和区水泥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认真总结整治工作的基础上,于 2015年7 月15日前向区水泥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总结报告。区水泥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于2015年7月15日前组织相关部门对有关乡镇、开发区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各有关乡镇、开发区要督导相关企业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报区水泥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汇总后上报区委、区政府。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水泥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负责全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在区质监局,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协调、调度、统计等日常工作,指导解决整治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各有关乡镇、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水泥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各有关乡镇、开发区及部门要将水泥市场经济秩序作为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集中精力,迅速行动,确保组织到位、措施到位。
(二) 健全分工负责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区质监局负责对无生产许可证的水泥企业进行查处;对生产假冒他人厂名、厂址及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生产行为进行查处。区工商局负责对无营业执照生产、销售水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流通领域假冒他人商标、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流通领域销售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区发改局负责对未经核准备案新增矿粉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监督国家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区工信局负责对已淘汰落后产能死灰复燃、逃避落后产能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结合供电部门对生产假冒、无证水泥生产企业彻底断电。区住建局负责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和建筑工地使用的无证、假冒以及不合格水泥进行查处。区公安局负责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水泥产品案件;对在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殴打国家工作人员、造谣惑众、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区环保局负责对环保设施配备不齐和未达标排放水泥企业的查处。区供电公司负责对查处的违法企业或“窝点”及时切断电源,拆除相关供电设备、设施。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水泥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各项责任,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不断加大依法整治力度,确保整治工作收到实效;要积极探索规范水泥市场经济秩序常态化措施和手段,巩固整治工作成果;在推进整治工作中要积极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密切配合。各有关乡镇、开发区和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建立联动机制,共享信息资源。要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狠抓大案要案,对违法企业或“窝点”依法处罚并督促整改,对故意违法、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企业或个人涉嫌犯罪的,一律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增强威慑力。
(四)强化信息报送。区水泥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信息报送和调度统计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2015年5月20日前,有关乡镇、开发区和部门要将整治工作安排部署情况报区水泥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每周五下午4:00前反馈整治工作进度和存在问题,由区水泥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