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整治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做好我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一、提高认识近年来,全县畜牧产业发展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方案】武隆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整治方案,供大家参考。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整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做好我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认识
近年来,全县畜牧产业发展迅速,各类畜禽规模养殖产业不断壮大,有力地推动了农民脱贫致富,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但畜禽养殖污染问题也日趋突出,部分养殖场选址不合理,地处河流、场镇、学校、居民区及饮用水源周边;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不配套;畜禽粪便和养殖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影响饮用水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等问题还普遍存在。各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和养殖业主要充分认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扎实做好当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整改工作。
二、强化措施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立即按照《武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隆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武隆府办发〔2013〕100号)要求,迅速组织开展摸底排查,全面掌握辖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基本情况,并报县畜牧兽医局,由县畜牧兽医局指导关停。2014年1月1日起在禁养区属“两违”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及各乡镇辖区内所有利用餐厨垃圾饲养生猪的养殖场户,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强制关停。
(二)对畜禽养殖和屠宰废弃物污染环境、水体等环境违法行为,由县环保局、县公安局予以处罚。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与辖区适养区、限养区内的养殖场(户)签订承诺书,并针对每个场(户)分别制定整改方案。
(四)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责任人督促维护,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五)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配套不达标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责任人,督促严格执行干清分离,完善雨污分流设施,并及时将干粪还田还土,确保不外泄污染环境。
(六)对在限养区和适养区内未配套建设畜禽污染治理设施设备的,要落实限期整改,并严格建设标准。
(七)做到明确“一去向、两封口、三净、三减量、四增建”。养殖场(户)及监管人员要清楚干粪和污水的去向;要封堵向环境排放粪污的管道和泄漏口;要做到养殖场内外环境干净,养殖场周边粪污、污物清理干净,粪污处理区干净整洁;要做到减少存栏量,减少冲粪用水量,减少干粪堆放和沼液存贮量;根据养殖存栏量增建干粪堆放场、化粪池、沼气池、还土还田还林管网、运粪车和沼液车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设备。
三、明确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是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制定禁养区畜禽养殖场限期搬迁或取缔计划和本辖区养殖场污染治理计划,按时完成整治任务。
县遗管委:负责自然遗产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养殖场的污染整治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畜禽养殖项目的备案审查工作,把好项目审批关。
县公安局:负责现场执法和强制清拆过程中的治安维稳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对未完成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任务的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县财政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专项补偿资金的筹集、划拨和监管。
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办理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土地审批和使用手续;在办理畜禽养殖场土地使用手续时,将畜牧、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作为前置条件。
县环保局:负责督促各乡镇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依照国务院《规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强畜禽污养殖染防治,抓好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污染防治“三同时”制度的监督检查和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受理畜禽养殖场污染投诉,严查不按规定落实关停、搬迁及治理措施等环境违法行为。
县市政园林局:负责清拆城市规划区内违法搭建的畜禽养殖设施,并依法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县水务局:负责水库、河堤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养殖场的污染整治工作。
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督促各乡镇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依照国务院《规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要求,规范养殖行为,大力推广生态养殖技术,发展生态养殖;抓好治理技术推广和运用,指导畜禽养殖场发展生态农业,就地消纳养殖粪便污水;对搬迁关闭的养殖企业,取消备案和补助、奖励资金。
各畜禽养殖场:按所在地功能区划要求,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严格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四、时间步骤
(一)动员自改阶段(2016年12月9日前)。由县环保局、县畜牧兽医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召开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整改动员工作会,发布畜离养殖污染防治通知,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让养殖户明白整改内容,动员禁养区养殖场自行整改。
(二)限时整改阶段(2016年12月10日至12月31日)。由县环保局、县畜牧兽医局指导各乡镇开展畜禽污染整改,做到因场施策、一场一标准。各养殖场(户)限时整改完成后上报,由县环保局、县畜牧兽医局组建检查验收组逐场进行验收。
(三)强制整治阶段(2017年1月1日至1月31日)。对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规模养殖场,由县环保局牵头,会同县遗管委、县公安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市政园林局、县水务局、县畜牧兽医局、县“两违整治”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养殖场进行处罚和强制关闭,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健全机制
(一)严格“三区”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武隆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中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相关规定,严禁在禁养区内设置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放养畜禽类养殖场;严禁在限养区内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各乡镇人民政府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实行动态管理,如有调整,要及时报县环保局、县畜牧兽医局备案。
(二)界定规模标准
(三)实行“申请、备案”审核制和“三类”权域管理制
我县新建、改扩建生猪当量100头以上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实行业主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县畜牧兽医局、县环保局“备案审核”制度;主要审核畜禽养殖场选址的合理性、建设的可行性等,把是否符合养殖区划规定要求,是否涉及饮用水水源、水体,是否靠近学校、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作为审核重点。同时,养殖场建设业主应当按照国土、林业等部门的相关要求完善手续。
一是依法审批。生猪当量500头以上的养殖场必须完善环保审批手续,由县环保局依法审批、验收。二是备案管理。生猪当量200—499头的养殖场,经村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畜牧兽医站、县畜牧兽医局审核后,由县环保局实行备案管理。生猪当量100—199头的养殖场,经村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畜牧兽医站审核后,由县畜牧兽医局实行备案管理。生猪当量100头以下的养殖场,经村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乡镇畜牧兽医站实行备案管理。
(四)严格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建设标准
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和畜禽养殖污染减排要求,生猪出栏当量100头以上的畜禽养殖场,按规范要求建设栏舍并对污染进行治理。
同时,养殖场户必须严格执行干清分离、雨污分流以及净污分道。干粪堆放场排出的污水必须接入化粪池,干粪经发酵腐熟后还土还田还林。
(五)坚持“适度规模、生态和环保”的发展理念
走适度规模化养殖是我县畜牧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在粪便资源化利用、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等方面都具有积极作用。
(六)推广生态环保的治理模式
全面推广雨污分离、干清粪分离、沼气工程、沼液储存、田间还田管网配套治污措施和生物发酵床零排放技术,大力扶持发展以生猪和肉牛粪便为主的有机肥厂建设,减轻养殖场粪污对环境和河流的污染。继续加大牧—沼—草(果、渔、林、竹)等现代化生态养殖模式的推广力度。实施绿色环保治理技术,搞好养殖场环境绿化、美化,减少粪污有害气体、灰尘、噪声等污染,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生态、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
(七)引进“第三方”治理模式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是按照“排污者付费、治污者赚钱”的原则,由生产企业把治污权交给“第三方”的管理模式。畜禽养殖废弃物既是污染源,又可综合利用生产肥料,成为新的产业。发改、环保、农委、畜牧等部门要加强与相关治理单位的洽谈、合作,引进先进的治理技术和理念,开展“第三方”治理,以解决养殖企业本身污染治理缺少专业技术和专业人才的问题,让养殖企业管理者专注于生产管理。同时,要禁止养殖企业偷排、漏排、超排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减少执法成本和执法难度。
六、加强领导
各乡镇要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组织领导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落实政府的主体监管责任,强化责任落实,确保畜禽养殖污染工作有序开展。
加快推行规模化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环保部门要严格督促畜禽养殖场落实排泄物、恶臭、畜禽尸体的安全处置措施,依法查处畜禽养殖业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对存在问题的养殖场要督促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到位。环保、畜牧部门要采取联合监督、专项监督和日常性监督等多种检查方式,切实加大畜禽养殖业环保执法力度;重点对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维护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确保治理设施正常有效运行;及时调查处理因畜禽养殖场污染引发的环境信访投诉,切实解决老百姓关心关注的饮用水水源和生活环境污染等问题。
七、严格考核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畜禽产业发展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强化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努力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列入对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环保目标任务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严格兑现奖惩。县督查室、县环保局要适时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专项督查。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不重视、不认真履职尽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问责,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完成当年限期治理任务或未通过国家减排核查的养殖企业,县级相关部门不得拨付各类奖励性补助资金,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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