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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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报告

2022-07-14 18:1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县市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报告,供大家参考。

县市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报告

县市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报告

 

 县“四抓好”促《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贯彻落实

 6 月 3 日下午,X 县党员教育中心的工作人员正在办公室朗读《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原文。今年以来,X 县把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政治工作任务,通过精心组织、宣传发动、周密部署,在全县上下掀起学习贯彻《条例》的热潮。

 抓好关键少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条例》出台后,县委立即下发通知,要求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县委常委会率先垂范,集中组织学习《条例》,县级党员领导干部按照联点包村的要求,深入联点乡镇、联点村指导各单位结合“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组织生活,抓好《条例》学习贯彻。各级党组织负责人亲自为支部党员上党课、作辅导,形成良好示范效应。

 抓好教育培训,提高党员思想认识。将《条例》学习纳入县、乡、村三级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分层次、有计划、全覆盖地开展专题培训,让基层党员干部进一步加深了理解、明确了任务、压实了责任。

 抓好宣传引导,营造浓厚学习氛围。邀请相关专家对《条例》内容进行了准确、详细解读,通过 X 党建网、党建手机报、“桔城红星”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进行广泛宣传,及时将《条例》原文、权威解读、学习问答等重要内容,传至基层广大党员

 干部,确保宣传范围全覆盖,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

 抓好学用结合,推进工作落实到位。强化政治引领,突出政治功能,落实党员教育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将《条例》学习贯彻与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相结合,引导党员和基层党组织悟原理、谈认识、讲体会、表态度,对标《条例》主动自我查找问题,形成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确保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走上正规,落实落细,成效显著。

县市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报告

 

 王莉:新时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王莉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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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3 月 29 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9 年 5 月 6 日,党中央印发《条例》。《条例》共 10 章 46 条,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作出基本规范。学习贯彻落实《条例》,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自觉对表对标,及时校准偏差。

  2019 年 5 月,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答记者问指出,我们党历来重视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党员教育管理作为党的建设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来部署推进,从严从实教育管理党员,推动管党治党不断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取得明显成效。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党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必须把党员教育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激发党组织的生机活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

  这段话的内容很丰富,我把它对接到《条例》当中,就是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的内容: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如何深入学习《条例》?我认为要做到“三个结合”。

 第一,结合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制度建设来考察。

  第二,结合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全方位扎紧制度笼子,高度重视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推动全党形成大抓基层、大抓支部、大抓党员“绝大多数”的良好态势来考察。

  第三,结合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必须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把党支部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党支部建设质量,提高党员质量,不断增强党的建设质量,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八项任务来考察。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已经逐步形成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第一,外观形态,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呈现为一个涵盖全面、主次分明的系统,即: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第二,宏观架构,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由一纵一横两个“1+4”制度板块交织而成,即:探索赋予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党委在基层党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定权;按照“规范主体、规范行为、规范监督”形成的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

  一纵“1+4”: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由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制度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一横“1+4”:以党章为根本,形成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新框架。党的组织法规制度侧重从“主体”上解决各级各类党组织的产生、职责和运行问题;

 党的领导法规制度侧重从“行为”上对外解决党的领导和执政活动问题;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侧重从“行为”上对内解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等问题;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侧重从“监督保障”上解决党内监督、问责、党纪处分、党员权利保障、党的机关运行保障等问题,据此形成主体、行为、监督保障“三位一体”的制度结构。

  我们学习理解《条例》要和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总要求要联系起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基,以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着力点,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

  第三,中观项目,由成千上万的党内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组成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即: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规范性文件。《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党章第三条明确规定,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微观条文,由高质量的党内法规规范聚合而成的有机统一体的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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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贯彻落实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座谈发言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的出台对党员教育管理的内容、程序、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流动党员流动性大、人员类型多、政治思想水平差异大等特点,致使基层党组织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成为了党员教育工作的难点所在。

  一要构建完善组织管理体系。要及时加强流出地、流入地相互之间的管理组织体系。流出地党组织要通过集中登记和不定期摸排相结合的方式,摸清流动党员具体数量、流动去向和基本信息,建立县乡村三级流动党员信息库,做好流动党员的日常管理和动态管理。打破区域限制因素,以流入地企业、社区为依托,在流动党员人数多、相对集中的地方,以社区单位组织建立流动党支部,扩大党组织覆盖范围,加强流动党员登记管理,保障流动党员权利。流动党组织负责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日常管理,包括开展党的组织生活、收缴党费等,通过线上线下活动,及时将党的方针政策传达到流动党员中去。

 二要健全党员需求服务保障。流动党员长期在外,对此类党员的教育培训紧密结合党员实际需求,要从流动党员实际情况和需求出发,创新党员教育培训方式,丰富教育培训内容。可以依托网络建立学习平台,通过甘肃党建 APP、学习强国等学习平台,把零散就业、频繁流动的党员纳入组织管理,有效实现对在外务工党员的日常联系、有效管理和贴心服务。同时,可以通过钉钉视频会议的形式,集中利用流动党员闲暇时间,集中开展线上培训,让流动党员找到“家的温暖”。在春节前后,要充分把握好流动党员节假日返乡时机,通过“冬训”、夜校、座谈、走访等形式进一步开展好党员教育培训,引导流动党员在组织、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始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

  。

 三要搭建有效后续服务平台。流出地党组织和流入地党组织要充分整合资源,为流动党员发挥先进性搭建平台。流动党支部要加强与当地社区、企业的交流沟通,积极为在外务工人员搭建就业、创业的平台,帮助维护在外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流出地党组织要为返乡流动党员返乡创业、就业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同时,对有意愿服务群

 众的党员,要积极做好思想引导,通过选拔任用后备干部、培养帮带等方式,将优秀返乡党员逐步培养为村社干部,实现回报社会有平台,为加强基层综合治理更好地发挥人才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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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党组织应当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引导党员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党性,提高素质,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不断增强党员教育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建设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的党员队伍。

 第四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将严的要求落实到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接受教育管理; (二)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突出党性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引导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党员教育管理质量和实效,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支部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作用。

 第二章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第五条

 把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作为党员教育管理的首要政治任务,引导党员充分认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意义,自觉学懂弄通做实。

  2 第六条

 组织党员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基本精神、实践要求,掌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增强政治自觉、理论自信、情感融入。建立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的党员教育教材体系。

 教育引导党员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

 第七条

 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采取集中轮训、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理论宣讲、组织生活、在线学习培训等方式,形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长效机制,推动党员学深悟透、入脑入心。

 第八条

 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引导党员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学以致用、知行合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增强过硬本领,做好本职工作,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全面学、系统学、贯通学、深入学、跟进学,自觉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

 党员教育基本任务

 第九条

 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努力掌握并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

 第十条

 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严格党内政治生活锻炼,教育党员旗帜鲜明讲政治,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做到“四个服从”,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一条

 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引导党员牢记入党誓词,坚持合格党员标准,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培育良好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家风。加强宪法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党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十二条

 加强党的宗旨教育,引导党员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提高群众工作本领,密切联系服务群众。

 第十三条

 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引导党员学习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铭记党的奋斗历程,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传承红色基因,践行共产党人价值观,激发爱国主义热情。

  3 第十四条

 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围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决策、推进落实重大任务,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读世情国情党情,回应党员关注的问题,引导党员正确认识形势,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要求上来。

 第十五条

 注重知识技能教育,根据党员岗位职责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引导党员学习掌握业务知识、科技知识、实用技术等,帮助党员提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增强服务本领。

 第四章

 党员日常教育管理主要方式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运用“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党员应当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进行学习交流,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党支部应当每月开展 1 次主题党日,贴近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开展志愿服务等。

 党员应当按期交纳党费。党组织应当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 1 次组织生活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一般以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 1 次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党组织负责人应当经常同党员谈心谈话,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

 市、县党委或者基层党委每年应当组织党员集中轮训,主要依托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基层党校等进行。根据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中心工作和党员实际,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式。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 32 学时。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围绕学习教育主题,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查找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

 省级党委、行业系统党组织可以根据党员思想状况和党的建设需要,适时开展专题学习教育。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不同群体党员实际,通过树立、学习身边的榜样,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等,引导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创先争优,在联系服务群众、完成重大任务中勇于担当作为,做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

  4 鼓励和引导党员参与志愿服务。党员应当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和热情关心爱护相统一,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激励关怀帮扶党员。

 针对老党员的身体、居住和家庭等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方式,进行教育管理服务,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身患重病甚至失能的党员,组织活动和开展学习教育不作硬性要求,党组织通过送学上门、走访慰问等方式,给予更多关心照顾。

 第五章

 党籍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党委审批接收的预备党员,自通过之日起,即取得党籍。

 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 5 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

 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 6 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所在党支部或者上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 2 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对劝其退党、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退党除名、开除党籍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第二十五条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

 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 6 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第二十 六条

 对没有人事档案的党员,应当由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者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

  5 第六章

 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严格组织生活、听取群众意见、检查党员工作等多种方式,监督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情况,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履行党员义务、联系服务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二十九条

 对党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流动到外地工作生活不与党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以及存在其他与党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进提高。

 第三十条

 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党员,党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超过 1年。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应当采取帮助教育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四)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七章

 流动党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对外出 6 个月以上并且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当保持经常联系,跟进做好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流出地党组织可以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组织。

 流入地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党员日常管理。按照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方式,组织流动党员就近就便参加组织生活。乡镇、街道、村、社区、园区等党群服务中心应当向流动党员开放。流动党员可以在流入地党组织或者流动党员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6 对具备转移组织关系条件的流动党员,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应当衔接做好转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党支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同流动党员保持联系。乡镇党委应当掌握流动党员基本情况,指导督促党支部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利用流动党员集中返乡等时机,组织其参加组织生活或者教育培训。对政治素质较好、有致富带富能力的流动党员,应当及时纳入村后备力量培养。

 城市社区党组织对异地居住的流动党员,引导其向居住地党组织报到,自觉参加居住地党组织的活动,接受党组织管理。对在异地定居的党员,引导和帮助其及时转移组织关系。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才党员党组织,理顺流动人才党员组织关系,加强和改进流动人才党员日常教育管理。

 第三十四条

 高校党组织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应当继续履行管理职责。党员组织关系保留时间一般不超过 2 年,对符合转出组织关系条件的及时转出。

 对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由原就读高校或者工作单位党组织保留其组织关系,每半年至少与其联系 1 次。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返回后按照规定恢复组织生活。

 第八章

 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

 第三十五条

 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改进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推进基层党建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不断提高党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三十六条

 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健全党员信息库,加强全国...

县市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报告

 

 学习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情况汇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组工干部队伍,xx 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学习《条例》。情况汇报如下:

 领会《条例》精神,加强学习宣传。抓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和学习培训,使基层党组织、广大党员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手机、网络等媒介进行学习宣传。通过集中学习、专题研讨等方式,使各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深入领会《条例》精神,使每一个基层党支部和党员全面掌握《条例》内容,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部署要求上来,真正贯彻落实好《条例》。

 创新《条例》学习方式,提升学习效果。党员教育管理必须站在党的高度、突出党性,体现党的要求,把党员理想信念教育贯穿教育管理始终,教育引导党员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理想之舵,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萧县创新学习方式,整合党员教育管理

 资源,改变你教我听的呆板模式,充分利用远教站点、党建网、党员 QQ 微信群等平台,建网上支部掌上课堂,丰富《条例》学习形式,激发学习兴趣,让党员随时随地融入党组织之中,随时随地学习,突出特色,让党员在学习中增强党性,不断提升学习效果。

 对标《条例》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各级党委党组把抓好党员教育管理作为政治责任,采取有力措施,严格贯彻执行《条例》,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防止形式主义。萧县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处置不合格党员、健全党员出口工作机制。出台《进一步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实施意见》,强化不同领域党员的培训、管理、监督。实施强化党员意识、助力脱贫攻坚工程,为全县党员颁发党员身份证、胸牌,为农村党员悬挂党员户标牌和星级牌,每月 25 日的党员活动日举行升旗仪式,全体党员佩戴党徽,重温入党誓词。全面推行党员政治生日制度,每日定时为党员发送政治生日短信。开展我是党员我先行主题活动,组建党员先锋队、突击队 3000 多个,党员在脱贫攻坚、环境整治、抗灾救灾、乡村振兴中先锋模范作用较为明显。

县市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报告

 

 2019 年 3 月 29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的基础性、根本性、经常性任务。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就是要着力激发党组织的生机活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

 会议强调,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要在提高质量上下真功,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防止形式主义。要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引导党员践行新思想、适应新时代、展现新作为。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不同群体党员特别是流动党员,采取精准有效的教育管理措施。要坚持“三会一课”、主题党日、集中培训等基本制度,使党员教育管理有力度有温度。要加强改革创新,提高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现代化水平。

 会议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加强对《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各级组织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党支部要履行好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的职责,不断提高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水平。

 折叠 编辑本段 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党组织应当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引导党员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党性,提高素质,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不断增强党员教育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建设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的党员队伍。

 第四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将严的要求落实到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接受教育管理;

 (二)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突出党性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引导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党员教育管理质量和实效,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支部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作用。

 第二章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第五条 把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作为党员教育管理的首要政治任务,引导党员充分认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意义,自觉学懂弄通做实。

 第六条 组织党员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基本精神、实践要求,掌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增强政治自觉、理论自信、情感融入。建立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的党员教育教材体系。

 教育引导党员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

 第七条 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采取集中轮训、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理论宣讲、组织生活、在线学习培训等方式,形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长效机制,推动党员学深悟透、入脑入心。

 第八条 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引导党员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学以致用、知行合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增强过硬本领,做好本职工作,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全面学、系统学、贯通学、深入学、跟进学,自觉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 党员教育基本任务

 第九条 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努力掌握并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

 第十条 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严格党内政治生活锻炼,教育党员旗帜鲜明讲政治,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做到“四个服从”,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一条 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引导党员牢记入党誓词,坚持合格党员标准,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培育良好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家风。加强宪法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党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十二条 加强党的宗旨教育,引导党员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提高群众工作本领,密切联系服务群众。

 第十三条 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引导党员学习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铭记党的奋斗历程,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传承红色基因,践行共产党人价值观,激发爱国主义热情。

 第十四条 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围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决策、推进落实重大任务,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读世情国情党情,回应党员关注的问题,引导党员正确认识形势,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要求上来。

 第十五条 注重知识技能教育,根据党员岗位职责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引导党员学习掌握业务知识、科技知识、实用技术等,帮助党员提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增强服务本领。

 第四章 党员日常教育管理主要方式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运用“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党员应当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进行学习交流,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党支部应当每月开展 1 次主题党日,贴近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开展志愿服务等。

 党员应当按期交纳党费。党组织应当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 1 次组织生活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一般以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 1 次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党组织负责人应当经常同党员谈心谈话,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 市、县党委或者基层党委每年应当组织党员集中轮训,主要依托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基层党校等进行。根据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中心工作和党员实际,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式。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 32 学时。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围绕学习教育主题,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查找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

 省级党委、行业系统党组织可以根据党员思想状况和党的建设需要,适时开展专题学习教育。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不同群体党员实际,通过树立、学习身边的榜样,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等,引导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创先争优,在联系服务群众、完成重大任务中勇于担当作为,做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

 鼓励和引导党员参与志愿服务。党员应当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和热情关心爱护相统一,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激励关怀帮扶党员。

 针对老党员的身体、居住和家庭等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方式,进行教育管理服务,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身患重病甚至失能的党员,组织活动和开展学习教育不作硬性要求,党组织通过送学上门、走访慰问等方式,给予更多关心照顾。

 第五章 党籍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党委审批接收的预备党员,自通过之日起,即取得党籍。

 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 5 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

 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 6 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所在党支部或者上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 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对劝其退党、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退党除名、开除党籍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第二十五条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

 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 6 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第二十六条 对没有人事档案的党员,应当由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者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六章 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严格组织生活、听取群众意见、检查党员工作等多种方式,监督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情况,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履行党员义务、联系服务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二十九条 对党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流动到外地工作生活不与党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以及存在其他与党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进提高。

 第三十条 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党员,党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超过 1 年。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应当采取帮助教育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四)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七章 流动党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对外出 6 个月以上并且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当保持经常联系,跟进做好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流出地党组织可以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组织。

 流入地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党员日常管理。按照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方式,组织流动党员就近就便参加组织生活。乡镇、街道、村、社区、园区等党群服务中心应当向流动党员开放。流动党员可以在流入地党组织或者流动党员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对具备转移组织关系条件的流动党员,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应当衔接做好转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党支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同流动党员保持联系。乡镇党委应当掌握流动党员基本情况,指导督促党支部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利用流动党员集中返乡...

县市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报告

 

 贯彻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心得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条例》对党员教育管理的内容、方式、程序等作出规范,为新时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作为一名年轻的基层党务工作者,更应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条例》这个“规矩”,在讲“规矩”中画好党员教管的“方圆”,让党务工作得心应手。

  将“规矩”内化于心。对于每一名党员而言,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将“规矩”内化于心是底线,是践行宗旨的根本。我们心存的不仅要有对于党性修养的深刻把握,更应有对于破坏规矩、无视底线等行为的仇视与憎恶;我们守住的不仅要有个人一言一行对于“规矩”的理解,更应有对于党的理想信念宗旨的忠诚与勇气。只有将“规矩”的外延与内涵融会贯通,才能真正做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砥砺奋进,也只有把它内化于心,才能以坚强的党性修养来修正自己内心的浮躁与不安,成为一名新时代合格共产党员。

  让“规矩”外化于行。只有有所为有所不为,才是对“规矩”的全面深刻领悟。于党员个人而言,“规矩”是行为底线与准则。作为共产党员特别是基层党务工作者更应讲“规矩”,做全体共产党员的表率。于党组织而言,“规矩”则是实现党伟大执政使命的责任担当。“大道之行,天下为公。”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正所谓“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身为共产党员更应如此。多做为党尽责的实事,常做为民造福的好事。用实绩实效说话,以群众口碑佐证,才不会辜负胸前的党徽、身后的党旗以及组织的培养与信任。

  以“规矩”推己及人。“其真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要做好新时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必须做到以上率下,推己及人,以身作则,深入学习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严格执行《条例》规定,不仅要严格要求自己,更要严格要求身边的每一名党员。孤木不成林,滴水难为海。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可以说是本单位这支党员队伍的“带头人”,从某种意义上说,教育管理党员也是在约束领导班子自身。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时刻不忘讲“规矩”,持续不断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最大程度激发党组织的生机活力,以实际行动推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画好党员教管的“方圆”。

县市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报告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新华社北京 5 月 21 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推动形成全党从严从实抓党员教育管理的良好态势。《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总结吸收实践创新成果,对党员教育管理的内容、方式、程序等作出规范,是新时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

  通知强调,《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激发党组织的生机活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夯实党长期执政基础,实现党伟大执政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按照党章要求和《条例》规定,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各级党委各党组要把抓好党员教育管理作为重大政治责任,采取有力措施,严格贯彻执行《条例》,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防止形式主义。要抓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和学习培训,使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严格执行《条例》规定。中央组织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条例》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党组织应当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引导党员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党性,提高素质,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不断增强党员教育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建设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的党员队伍。

  第四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将严的要求落实到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接受教育管理;

  (二)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突出党性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引导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党员教育管理质量和实效,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支部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作用。

  第二章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第五条 把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作为党员教育管理的首要政治任务,引导党员充分认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意义,自觉学懂弄通做实。

  第六条 组织党员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基本精神、实践要求,掌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增强政治自觉、理论自信、情感融入。建立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的党员教育教材体系。

 教育引导党员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

  第七条 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采取集中轮训、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理论宣讲、组织生活、在线学习培训等方式,形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长效机制,推动党员学深悟透、入脑入心。

  第八条 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引导党员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学以致用、知行合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增强过硬本领,做好本职工作,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全面学、系统学、贯通学、深入学、跟进学,自觉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 党员教育基本任务

  第九条 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努力掌握并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

  第十条 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严格党内政治生活锻炼,教育党员旗帜鲜明讲政治,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做到“四个服从”,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一条 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引导党员牢记入党誓词,坚持合格党员标准,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培育良好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家风。加强宪法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党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十二条 加强党的宗旨教育,引导党员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

 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提高群众工作本领,密切联系服务群众。

  第十三条 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引导党员学习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铭记党的奋斗历程,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传承红色基因,践行共产党人价值观,激发爱国主义热情。

  第十四条 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围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决策、推进落实重大任务,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读世情国情党情,回应党员关注的问题,引导党员正确认识形势,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要求上来。

  第十五条 注重知识技能教育,根据党员岗位职责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引导党员学习掌握业务知识、科技知识、实用技术等,帮助党员提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增强服务本领。

  第四章 党员日常教育管理主要方式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运用“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党员应当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进行学习交流,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党支部应当每月开展 1 次主题党日,贴近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开展志愿服务等。

  党员应当按期交纳党费。党组织应当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 1 次组织生活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一般以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 1 次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党组织负责人应当经常同党员谈心谈话,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 市、县党委或者基层党委每年应当组织党员集中轮训,主要依托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基层党校等进行。

 根据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中心工作和党员实际,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式。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 32 学时。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围绕学习教育主题,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查找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

  省级党委、行业系统党组织可以根据党员思想状况和党的建设需要,适时开展专题学习教育。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不同群体党员实际,通过树立、学习身边的榜样,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等,引导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创先争优,在联系服务群众、完成重大任务中勇于担当作为,做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

  鼓励和引导党员参与志愿服务。党员应当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和热情关心爱护相统一,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激励关怀帮扶党员。

  针对老党员的身体、居住和家庭等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方式,进行教育管理服务,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身患重病甚至失能的党员,组织活动和开展学习教育不作硬性要求,党组织通过送学上门、走访慰问等方式,给予更多关心照顾。

  第五章 党籍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党委审批接收的预备党员,自通过之日起,即取得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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