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法律思维能力是借助于语言通过准确的概念、恰当的命题、合乎逻辑的推理和充分严谨的论证表达自己的思想以实现与他人顺利沟通的能力,主要是通过法律逻辑教学过程中以科学教学方法培养和形成的。
[关键词] 法律思维能力 内涵 培养
法科学生要有较高的法律思维能力,要像法律人一样思维[1]。而一般认为,法律思维能力就是对事物进行观察、比较、分析、综合、抽象、概括、判断、推理的能力以及用科学的逻辑方法准确而有条理地表达自己思维过程的能力。笔者认为,这些能力可以概括或体现为对概念的把握和运用、命题的建立和判定、推理的使用和论证的构造四个方面,其培养主要是在合理、科学的法律逻辑教学过程中实现的。
法律思维能力的内涵
法律思维能力是一种借助语言把握和表达法律、法律事实、法律活动及其关系的理性能力,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准确辨识和使用法律概念的能力
概念是理性思维的逻辑起点和方式之一。而任何概念都是对事物、现象的属性的严格定义,是对其关系的严格和有序把握,并用准确的语言表述出来。概念有确定的内涵和外延,以指称确定的对象。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有其确切的法律意义和使用场合。法律逻辑学对法律概念从结构入手,剖析其内涵和外延及其逻辑特征。通过其概念理论的学习,就是要把其知识转化成为准确理解、解释和使用法律概念,运用法律概念进行分析判断,准确理解他人的思想,并把自己的思想、情感传达给他人的能力。
2.准确甄别和建立恰当法律命题的能力
命题是对思维对象有所断定的语句,它是理性思维的一种方式,是推理的基本组成要素。而任何命题都是对事物、现象、属性、关系的反映,命题有真假之分,命题必须恰当。法律命题是对各种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及其与法律后果的严格界定和反映,这种反映必须合法、合理。法律逻辑学通过对法律命题形式的研究来揭示法律命题的逻辑结构和彼此之间内在的逻辑联系。通过其命题理论的学习,就是要把其知识转化成为准确分析识别命题真与假、是否对称和一致以及建立真实、对称、没有矛盾的法律命题的能力,以准确把握他人的思想,并准确表达自己的思想、情感,实现与他人顺利交流和沟通的目的。
3.合乎逻辑地进行法律推理的能力
推理是理性思维活动的一种基本方式,人们说话、写文章都要使用推理,推理是得出新的结论的过程,是富有创造性的活动。任何有效的推理都必须遵守相应的规则,正确的推理还需要前提真实。而法律推理是指以确认的具体案件事实和援用的法律条款作为已知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得出合法、正当结论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它更要求法律适用正确,事实客观真实,并且得出形式合乎逻辑和实质公正的结论。通过法律逻辑学推理理论的学习,把推理的类型、结构及基本规则等知识,转化成为利用已有命题或构建命题以建立一个有效或正确推理从而得出一定结论的能力。
4.建立充分、有说服力的法律论证的能力
论证是指陈述支持或反驳某种主张的理由的思维过程,它是常用的理性思维方式。一个好的论证在逻辑上应当是充分的、有说服力的、可接受的,这就需要遵从逻辑规律和论证的规则,法律论证是指通过提出一定的根据和理由来证明或反驳某种法律主张或决定的正确与正当与否,它必须是一个好的论证。通过其论证理论的学习,把论证的结构、种类、规则等知识转化成建立具有严谨的结构、充分的说服力的法律论证的能力。
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途径
法科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是多途径的,就法律逻辑教学看,对法律思维能力的训练和培养应采取以下几个原则和方法。
1.坚持两个结合的原则
在教学过程中,坚持两个结合表现为:一是理论知识的讲授与方法的介绍相结合。法律逻辑学有自己的知识体系,比如概念体系、命题体系等,它是方法的支撑,所以,理论知识必须讲深讲透。而逻辑又是一门工具性的学科,它是给人们解决问题提供方法的学问,在学生掌握知识的基础上,要给学生重点讲解这些知识在实践中的用法。二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逻辑学的理论是为实践服务的,教学中要关注法律领域中特有的逻辑现象与问题,以此为突破口来提高学生所学理论知识在实践中转化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具体理论走向具体的法律实践活动。
2.合理使用案例教学法
案例往往不仅包含着法律内容,而且包含和体现着丰富的逻辑知识和方法,案例教学会引发学生之间不同观点的冲突,可以使学生进行自主的选择、判断、推理,这是进行逻辑训练的优势之所在,因而是适合法律逻辑学教学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教师在法律逻辑案例教学中,可以选择那些具有专业性、真实性、可讨论性以及事实、法律和逻辑结合紧密、能够促使学生养成主动学习和批判思考的推理能力的案例,比如法律概念遭遇立法空白、法律推理出现法与理矛盾、法律文书论证存在缺陷等案例。在讲解和评述案例时,应当从案例中的概念、命题、推理和论证入手,从不同于其他专业理论的视角来进行分析,注重分析方法、推理方法的解释,注重对学生分析思路的评价和矫正[2]。
3.积极采用互动式教学法
互动式教学法是一种易于学生理解和接受的教学形式。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主要包括提问法和辩论法。提问法是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不断向学生提问,由学生回答,然后由老师总结和评价的授课方式,它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辩论法是在法律逻辑教学中针对法律问题或案件组织正反双方进行辩论,在辩论中引导学生通过自己的分析理解,去发现其中的规律和方法,得出自认为合乎逻辑的结论,论辩有助于学生对所学逻辑和专业知识融会贯通,有助于学生运用所学法律专业知识形成判断、进行有效推理以及论证个人论点和反驳他人观点的能力的提高。
参考文献:
[1][美]鲁格罗·亚狄瑟著, 唐欣伟译.法律的逻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刘勇.普通逻辑学案例教学举要[J].学理论,2010,10.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陕西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