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淆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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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概念

2022-10-28 13:20:05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逻辑学要求我们表达思想要明确。其中要求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要保持确定和同一,否则会犯混淆概念的逻辑错误。

关键词:概念;混淆概念

某日,来自山西的余小姐独自到重庆旅游,她路经一家饭馆时,点了鱼香肉丝。上菜时,余小姐懵了,厨师做的鱼香肉丝不仅没有“鱼”,连丁点鱼味也没有,里面是肉丝和木耳丝,还有一股怪怪的味道,咸味酸味甜味混合。余小姐觉得她在这里吃到的鱼香肉丝与自己在山西老家吃的鱼香肉丝完全不一样,老家的鱼香肉丝有一股“鱼”味,还有鱼。她立马把老板叫来质问:“你这是鱼香肉丝?”并要求老板做一道正宗的鱼香肉丝。老板马上解释,自己店里做的鱼香肉丝就是这个味。可余小姐认为,老板是在狡辩,是在欺骗消费者,并拨打了110报警。此时正值吃饭高峰,余小姐的大吵大闹让客人纷纷绕道而行。老板无奈,认为余小姐是吃饭想赖账,也拨打了报警电话。后在民警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

这个事件中体现出来的逻辑错误是“混淆概念”。

那么什么是概念呢?当我们说:“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其中,“刑法、犯罪、刑罚、法律”就都是逻辑学上的概念。从逻辑学角度讲,概念是对客观事物特有属性的反映。事物的特征、大小、颜色、功能等都是事物的属性,有些属性是不同类别的事物所共有的,例如“有两只脚”和“没有羽毛”是很多动物都具有的特征;而有些属性却是一类事物所独有,他类事物都不具有,例如 “能制造和使用工具进行劳动”就是人类独有的特征,能把人和其他动物区分开来,这种属性就是特有属性。认识一个客观事物仅仅停留在其一般属性上是不够的,只有把握了它的特有属性,才能把这类事物与其他事物区分开来。

事物的特有属性是指该类事物都具有而他类事物都不具有的那些属性,也就是能把该类事物和他类事物区分开来的那些属性。例如,“法律”具有许多属性:

(1)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范;

(2) 法律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

(3)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服务;

……

但我们给“法律”一词下定义时,只需揭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范”即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就是“法律”的特有属性,将法律和其他行为规范区分开来。校规校纪、学生守则等也是行为规范,但它们不具有“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这样的特有属性,所以它们不是法律。

人们把握了一类事物的特有属性,就形成了关于该类事物的概念。概念作为思维的“细胞”,作为理性思维的形式之一,并不反映客观事物的所有属性,而是只反映客观事物的特有属性。例如《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段法条只揭示了“国家工作人员”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样的特有属性,而没有揭示也没有必要揭示这类人的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文化程度等其他一般属性。因为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文化程度等属性还不足以也不可能将“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身份的人员区分开来。

在逻辑学上,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概念必须保持自身的确定和同一。 “确定”就是指一个概念必须具有确定的内涵和外延。“同一”就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应当保持不变,前后一致。否则所犯的逻辑错误是混淆概念或偷换概念,其中常见的是混淆概念。

混淆概念常在使用多义词或近义词的情况下发生,通常是误解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使之变成另一个概念。例如余小姐认为鱼香肉丝就应当用鱼肉入菜。

事实上,鱼香肉丝是经典传统名菜,成菜虽然具有鱼香味,但味道并不来自鱼,而是由调味品调制而成。相传很久以前在四川有户人家,烧鱼时喜欢放一些葱、姜、蒜、酒、醋、酱油等去腥增味的调料。有一次女主人炒另外菜的时候,为了不使配料浪费,把上次烧鱼时用剩的配料都放了进去,却意外收获了家人的称赞。所以,鱼香肉丝中的鱼香调味是川菜主要传统味型之一。现实中,鱼香做法正是源自四川地区民间独具特色的烹鱼调味方法,经过川人若干年改进成为了著名川菜,如鱼香肉丝、鱼香茄子等,但确实没有鱼,并且各地厨师的做法、用料也不一样。类似的传统美食还有蚂蚁上树、东坡肘子、虎皮尖椒、夫妻肺片和老婆饼等等。所以,鱼香只是一种调味方法,并不代表一定要有鱼肉。余小姐就是犯了混淆概念的逻辑错误。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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