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6篇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6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16.07.022016.07.02黔民发〔2016〕23号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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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黔民发〔2016〕23号各市(州)民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特区)民政局: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深化村民自治,推动村级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切实保障农民群众民主监督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农村基层党建工作座谈会精神,在征求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意见的基础上,省民政厅制定了《贵州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现印发各地,请认真贯彻执行。2016年7月2日贵州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村民自治工作,推动村级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对村级事务实施民主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监督村务决策、执行、公开,监督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与村民委员会届期相同。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的指导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独立开展村务监督活动,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和经济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工作。第二章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产生第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3人或5人组成,其中,主任由不是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成员或党员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具备财务、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文书、村会计、村报账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等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第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全年有三分之二以上时间居住在本村。(二)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望;(三)热心本村公共事业,熟悉村内事务,有较强的责任心。(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村民,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第六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一个月内,应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推选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直接提名或由村民代表提名,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具体推选办法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制定。第七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选举的,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1/3。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的,参加选举的组成人员超过2/3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组成人员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督、计票工作人员。第八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向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确认,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结果,同时报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备案。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不发挥作用的,由村党组织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村党组织
提请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予以罢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自行终止,由村党组织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乡
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备案。缺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补选:(一)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举行的民主评议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任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三)丧失行为能力的;(四)受到党纪处分和治安处罚的。第九条上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公章、办公场所、
办公用具、档案资料及有关事项移交给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移交工作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共同主持,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监督。
第三章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第十条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情况,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情况,村级各项收支、耕地保护、集体土地征用和流转、工程项目建设情况、惠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村务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二)监督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等村级组织依法履职情况,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长、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人员以及长期驻村工作人员、包村干部等履职情况,并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主持对上述人员公开进行民主评议。(三)主动收集并认真处理村民对村务管理和村内事务的意见建议;(四)协助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处理信访事项,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五)每年至少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第十一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依法依规对村务活动进行监督,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情权。列席村“两委”联席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向村干部和村民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掌握村务决策和管理执行情况;(二)质询权。对村民反映强烈的村务、财务、集体经济事务及人员履职情况公开开展质询,要求有关人员作出解释。(三)审核权。对村务、财务、集体经济事务的公开情况和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四)建议权。对村务、财务、集体经济事务提出意见建议;(五)督查权。对村务决策执行和管理活动跟踪检查,督促各项工作落实。第十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和处理问题;(二)认真完成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及村党组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监督的事项;(三)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机构、村民小组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建言献策,帮助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促进村工作健康发展;(四)带头廉洁自律,遵守村规民约。第四章村务监督的工作内容和程序第十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一)对村务决策进行监督。监督村务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对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侵犯村民利益的村务决策或违反规定程序的决策行为,予以制止并提出纠正建议;监督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对拒不执行或擅自违反上述决议决定的行为以及执行不力的行为,及时向乡镇(街道)或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督促改正。(二)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审查村务公开事项,受理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建议。对不公开或不按规定公开的,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整改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被予以答复并处理;(三)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参与本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的制定并监督实施,按月或按季审查财务收支情况,审核财务报账票据。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的票据,不得入账报销;开展村级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改革试点的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在不影响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机构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对其管理与经营进行监督。(四)对村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全程参与工程立项、招投标、建设施工、质量验收以及资金预决算和支付等监督工作。对项目建设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或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并协助进行调查;(五)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社区协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履行情况、对重大村务进行民主协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于不履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重大村务不进行民主协商等情况,应记录在案,并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提请处理和纠正。第十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调查情况。针对监督事项,收集村民意见建议,查阅有关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组织村民听证会议。(二)提出建议。依照监督职权,提出监督意见书,明确整改的内容、时限和要求。(三)督查落实。跟踪监督建议落实情况,监督整改存在的问题。
(四)通报反馈。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反馈等形式及时公布监督结果,对村民的询问质疑作出解释说明。
第五章监督工作制度第十五条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应通知所有成员到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全部到会的,必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才能举行。村监委主任为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决定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采用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过半数委员同意决议有效,所做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相抵触。村务监督委员会例会要定期研判和梳理村情村务和财务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督促解决。第十六条建立学习培训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定期开展集体学习,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加各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第十七条实行工作报告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年至少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定期向村党组织报告工作,对监督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村党组织反映。第十八条建立评议考核制度。在村党组织的主持下每年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结果应当向全体村民公布。由乡镇(街道)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第十九条实行工作台账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次开展工作,都应认真、如实记录,以备查阅。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台账列为村务档案。第二十条建立印章使用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建立印章使用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纳入村民自治章程,实行民主管理。第六章监督工作保障第二十一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因受到无理阻扰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或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的,可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诉,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应及时调查处理。第二十二条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尊重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履行职权,为其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经费保障。应给予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定的务工补贴,有条件的可以给予固定补贴。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从实际出发,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补贴和办公经费标准,并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二十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在村办公场所内部设置标识牌,不再对外挂牌。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制作启用,印章样式、大小与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式相同。第二十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落实情况、村务公开情况、民主理财情况等
有异议的,应当形成监督意见并及时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的答复或者纠正结果仍有异议的,可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也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调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调查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各地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贵州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结束——
篇二: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6.07.02•【字号】黔民发〔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正文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黔民发〔2016〕23号
各市(州)民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特区)民政局: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深化村民自治,推动村级
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切实保障农民群众民主监督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农村基层党建工作座谈会精神,在征求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意见的基础上,省民政厅制定了《贵州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现印发各地,请认
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2日
贵州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村民自治工作,推动村级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对村级事务实施民主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监督村务决策、执行、公开,监督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与村民委员会届期相同。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的指导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独立开展村务监督活动,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和经济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产生第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3人或5人组成,其中,主任由不是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成员或党员担任。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具备财务、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文书、村会计、村报账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等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全年有三分之二以上时间居住在本村。(二)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望;(三)热心本村公共事业,熟悉村内事务,有较强的责任心。(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村民,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第六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一个月内,应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推选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直接提名或由村民代表提名,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具体推选办法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制定。第七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选举的,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1/3。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的,参加选举的组成人员超过2/3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组成人员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督、计票工作人员。
第八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向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确认,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结果,同时报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备案。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不发挥作用的,由村党组织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村党组织提请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予以罢免。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自行终止,由村党组织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备案。缺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补选:
(一)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举行的民主评议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任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三)丧失行为能力的;(四)受到党纪处分和治安处罚的。第九条上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档案资料及有关事项移交给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移交工作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共同主持,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监督。
第三章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第十条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情况,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情况,村级各项收支、耕地保护、集体土地征用和流转、工程项目建设情况、惠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村务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二)监督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等村级组织依法履职情况,监督村民委
员会成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长、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人员以及长期驻村工作人员、包村干部等履职情况,并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主持对上述人员公开进行民主评议。
(三)主动收集并认真处理村民对村务管理和村内事务的意见建议;(四)协助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处理信访事项,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五)每年至少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第十一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依法依规对村务活动进行监督,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情权。列席村“两委”联席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向村干部和村民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掌握村务决策和管理执行情况;(二)质询权。对村民反映强烈的村务、财务、集体经济事务及人员履职情况公开开展质询,要求有关人员作出解释。(三)审核权。对村务、财务、集体经济事务的公开情况和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四)建议权。对村务、财务、集体经济事务提出意见建议;(五)督查权。对村务决策执行和管理活动跟踪检查,督促各项工作落实。第十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和处理问题;(二)认真完成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及村党组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监督的事项;(三)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机构、村民小组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建言献策,帮助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促进村工作
健康发展;(四)带头廉洁自律,遵守村规民约。
第四章村务监督的工作内容和程序第十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一)对村务决策进行监督。监督村务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对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侵犯村民利益的村务决策或违反规定程序的决策行为,予以制止并提出纠正建议;监督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对拒不执行或擅自违反上述决议决定的行为以及执行不力的行为,及时向乡镇(街道)或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督促改正。(二)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审查村务公开事项,受理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建议。对不公开或不按规定公开的,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整改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被予以答复并处理;(三)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参与本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的制定并监督实施,按月或按季审查财务收支情况,审核财务报账票据。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的票据,不得入账报销;开展村级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改革试点的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在不影响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机构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对其管理与经营进行监督。(四)对村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全程参与工程立项、招投标、建设施工、质量验收以及资金预决算和支付等监督工作。对项目建设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或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并协助进行调查;(五)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社区协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履行情况、对重大村务进行民主协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于不履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重大村务不进行民主协商等情况,
应记录在案,并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提请处理和纠正。第十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调查情况。针对监督事项,收集村民意见建议,查阅有关资料,调查核
实有关情况,必要时组织村民听证会议。(二)提出建议。依照监督职权,提出监督意见书,明确整改的内容、时限和
要求。(三)督查落实。跟踪监督建议落实情况,监督整改存在的问题。(四)通报反馈。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反馈等形式及时公布监督结
果,对村民的询问质疑作出解释说明。
第五章监督工作制度第十五条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应通知所有成员到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全部到会的,必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才能举行。村监委主任为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决定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采用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过半数委员同意决议有效,所做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相抵触。村务监督委员会例会要定期研判和梳理村情村务和财务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督促解决。第十六条建立学习培训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定期开展集体学习,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加各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第十七条实行工作报告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年至少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定期向村党组织报告工作,对监督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村党组织反映。第十八条建立评议考核制度。在村党组织的主持下每年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
表会议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结果应当向全体村民公布。由乡镇(街道)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实行工作台账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次开展工作,都应认真、如实记录,以备查阅。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台账列为村务档案。
第二十条建立印章使用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建立印章使用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纳入村民自治章程,实行民主管理。
第六章监督工作保障第二十一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因受到无理阻扰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或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的,可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诉,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应及时调查处理。第二十二条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尊重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履行职权,为其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经费保障。应给予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定的务工补贴,有条件的可以给予固定补贴。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从实际出发,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补贴和办公经费标准,并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二十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在村办公场所内部设置标识牌,不再对外挂牌。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制作启用,印章样式、大小与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式相同。第二十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落实情况、村务公开情况、民主理财情况等有异议的,应当形成监督意见并及时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的答复或者纠正结果仍有异议的,可提请村民会
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也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调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调查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各地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贵州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三: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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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组织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村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促进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村组两级事务议事决策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三条村级对事项进行商议决策,必须遵守本规则。第二章议事机构及其职责和职权第四条村级和组级议事决策机构包含党员大会、村党总支委员会、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依据程序对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议事决策和监督。第五条村党总支委员会职责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贯彻执行总支大会的决议。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理论和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业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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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本总支的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坚持“三会一课”制度,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四、搞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密切联系群众工作,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六、认真开展党组织、党员目标管理和创先争优活动。七、讨论全村重大事项。发挥党总支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村委会及其他村级组织依法办理本村社会事务和公益事业。八、组织党员大力发展生产,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第六条村委会工作职责村委会在村党总支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村级财务。二、支持和帮助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按照规划搞好乡村建设,改善村容村貌,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四、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照顾五保户和特困户,依法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五、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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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纳税,服兵役等依法应尽的义务,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六、办好社会公益事业和福利事业。七、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八、协助乡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第七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一、对村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包括财务收支;宅基地审批;水电费收费;计生指标分配;土地征用费补偿;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及收益;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和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二、对村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包括村级财务预决算、村集体债务处置、审核重大开支、督促执行村级财务“五项制度”、参与财务会签等。三、对村级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包括村组集体土地占批,转让和租赁;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村集体资产处置、村委会成员及有关人员报酬和误工人员补贴;公益事业建设、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方案和资金使用等。四、监督村民代表会议的决策执行情况,收集整理村民对村委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研究村务监督工作。五、引导村民代表支持村“两委”的工作,协调村“两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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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村民代表之间的关系。六、对村干部廉洁自律遵守作风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
督;完成村党支部和村民代表会议交办的其它监督工作。第八条村民小组长工作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
令和法规。二、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
委员会的决定,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办好本组的事务,及时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建议的要求。
三、负责召开小组的各种会议和组织各组村民的各项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
四、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五、对村的经济发展、政务和公益事业等工作进行监督,提出相应的建议。六、参加村民议事或村民代表大会,积极参政议政。第九条村民代表及村民代表大会工作职责一、每年对村委会成员的德、能、勤、绩、廉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二、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审议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重大事项;三、审议修改本村的发展规划、经济发展指标、涉及村民福利的有关事项;四、审查批准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投资、集体资产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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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处置和其他重大经营决策事项;五、审议修改本村各项制度;六、推选产生本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七、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第十条村“两委”及村务监督委员会联席会议一、村党总支是全村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村党总支书
记对村里的工作负总责。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行使职责和开展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事项的监督机构,对村党总支、村委会及其工作人员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及执行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二、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村党总支书记主持,村“两委”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的联席会议。
三、联席会议主要讨论研究村里重大事项,集体研究,民主决策。
四、参会人员一般不能请假。参会人员达不到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的,联席会议应当更改时间或取消。
五、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必须得到三分之二以上与会人员的同意,方可提交到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村级组织议事决策规则第十一条村级组织议事决策包含以下基本程序:一、提议。提议应当包括:提议事项的基本情况、调研情况、处理意见、处理意见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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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议。商议应当由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在提交会议商议前,可通过听证、发放征求意见表、公示征求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党员、村民代表和群众意见。
三、决议。可以根据事项的性质采取举手表决或是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决策。
四、公示公告。对决议的结果和执行结果进行公示公告。第十二条决策事项分类及决策机构一、本规则将村级事项分类为普通事项、三重一大事项。二、普通事项包括:日常管理事务和三资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限额以下开支事项。普通事项由村“两委”及村务监督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三、“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依照《洛河乡村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办法》进行决策,并严格作好记录和填报表格。四、涉及集体资金资源处置的,必须严格按照《洛河乡“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实施办法》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决策。第十三条提议与建议一、各机构依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对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对事项进行提议。村党总支书记不得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项目招标等工作。二、在机构内部,必须明确分工和职责。各人根据各自分工对事项进行提议,在机构内部讨论通过后,以机构名义提交相关决策机构进行决策。三、党总支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需决策的事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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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可以对其它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建议,其它机构必须按照村党总支的建议对事项进行商议并启动议事决策程序。
四、村委会除对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提议外,对各村民小组的事项进行建议和指导,村民小组必须依据村委会的建议进行商议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五、十人以上的党员或村民联名或是五人以下村民代表联名,可提交建议案,交村党总支或是村委会启动议事决策程序。
第四章各机构议事程序第十四条党总支议事决策程序一、村党总支议事形式为党员大会和党总支委员会,凡属党总支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党总支委员会应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二、党总支大会、支委会由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总支书记因故不能到会可由副书记主持。三、党总支党员大会由全体党员参加,总支部委员会由党总支委员参加。在讨论和研究工作时,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吸收不是党员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它村级组织的负责人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乡党委领导参加会议进行指导。四、党总支党员大会、总支委员会在召开前,应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事内容等通知与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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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参加会议人员都可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对所议事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定。对议定重要问题进行表决时,应获得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才能有效。对于重要议题发生争执,经过讨论还不能统一认识的问题,应暂缓作出决议或决定,会后进一步酝酿,在取得基本一致后,再讨论表决,必要时,可报告乡党委。
六、讨论决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首先应征求村民代表意见,并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七、党总支大会和支委会均要有专人负责记录,对议事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缺席人数、主持人、表决结果等内容均应记录在案,会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原始记录。与会人员对议事过程、会上发表的不同意见等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公开。
八、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党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在没有重新决定作出新的决议的情况下,必须无条件按照决定执行。
九、每个党员都要积极支持和尊重党总支的工作,接受党总支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党总支委员应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十、党总支书记要精心组织指导党员大会和党总支委员会决议、决定的实施,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迅速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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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党总支书记在参加总支党员大会、总支委员会和村“两委”及村务监督委员会联席会议上,不得对所研究讨论的事情先行定调,应当在充分听取各位参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最后一位发言。
第十五条村“两委”联席会议决策程序一、全体村“两委”委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乡联系村的领导或干部;涉及重要、重大的事项要邀请上级纪检部门,乡相关领导参加。二、会议由村党总支书记主持。三、会议程序:介绍议题情况由主持人或议题提出人介绍、——进行讨论参会人员分别发表意见、——进行表决——形成决议或决定——做好记录。特别重要、重大的要形成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签字、——上报审批或报上级备案——相关材料归档。涉及“三重一大”议题的总支会议、村委会议议程按此程序召开。第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决策程序一、参加会议人员:全村村民代表、村“两委”委员;乡联系村领导和干部;涉及重要、重大的事项要邀请上级纪检部门,乡相关领导参加。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主任主持。三、会议程序:介绍议题情况由主持人介绍、——进行讨论参会人员分别发表意见、——进行表决——形成决议或决定——做好记录。特别重要、重大的要形成会议纪要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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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人员签字、——上报审批或报上级备案——相关材料归档。
第十七条村民大会决策程序一、制定会议方案。二、除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外,无特殊情况,均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村民大会。三、参加会议人员:全体村民,村“两委”成员,乡联系村领导和干部,涉及重要、重大的事项要邀请上级纪检部门,乡相关领导参。四、村民大会由村民小组长或由村委会派人主持。五、村民大会议程:介绍议题情况由主持人介绍、——进行讨论参会人员分别发表意见、——进行表决——形成决议或决定——做好记录。特别重要、重大的要形成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签字、——上报审批或报上级备案——相关材料归档。第十八条决策会议纪律一、所有参会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尚未正式公布的决策事项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不得外泄;二、会议涉及本人和亲属相关的事项,需回避的,本人应主动回避或由主持人提示回避。三、在书记主任或是其它委员参加的决策会议,书记或主任不得先行发言,不得给决策会议预先定调。其它委员参会的,参会人员中职务最高者最后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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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门设置集体决策记录本,指定专人进行记录;五、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的,需要改变原来集体的决定,必须经相应的会议进行集体复议,作出新的决定,按新的决定执行;
六、经集体决策事项实施完成后,属于村务公开内容的要按规定公开。
第十九条决策事项的监督和责任追究一、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本规则的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或上报;二、涉及“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时,应主动邀请联系村的乡党委、政府领导和乡党风廉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参加,主动接受监督;三、对贯彻执行集体决策情况,将作为村“两委”成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四、对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按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的,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贻误工作时机,造成经济损失的或引发热难点问题的,将按照《红塔区村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指导意见》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条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一、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议时,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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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会人员为全体村民代表、村委会成员。本村党员和所在村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会议。
三、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范围: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本村规划的编制审议、民房建设、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都应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村级民主决策的形式。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过半数通过。
五、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由村党总支、村民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总支、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实施情况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七、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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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和工程招投标制度严格落实区纪委相关工作制度要求,按要求村级组织主
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四项工作。加强对村级组织领导班子的监督,监督民主集中制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情况,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一、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确定一名村“两委”委员为财务分管领导,负责财务管理工作。费用支出应请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如遇数额较大的支出提交村“两委”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同意。主要领导对村级组织的财务支出行使监督管理权,定期对费用票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财务收支情况定期进行公开,接受监督。
二、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村党总支确定副书记负责人事工作。工作调配及重要岗位变动和内部进行人员调动的,要经村“两委”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主要领导对整个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工程招标。工程建设及招标组织工作经村“两委”联席会议决定确定一名村“两委”委员负责。有建设工程项目时,按规定应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实行公开、公平竞争,任何人不得插手和干预招投标活动。按规定不需要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工程,要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不许个人指定施工单位。工程建设、招投标及竞价承包中的一些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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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问题要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招投标及竞价承包的方法、程序、结果及时向公开,接受监督。主要领导对整个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村“两委”联席会议确定一名村“两委”委员负责。负责物资采购。坚持集体讨论,公开招标,并负责对采购物资的价格和质量进行监督。
第五章为民服务规则第二十二条有条件的村委会,应当设立为民服务站,把村级为民服务相关事务进行集中办公,方便群众办事。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立指南式为民服务制度。第二十三条村级组织每天应当安排不少于三人坐班,并保证确实到岗,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岗的,及时进行调班,并报告主要领导同意。第二十四条村级坐班应当设立考勤制度,并严格执行,要将考勤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第二十五条为群众办事要做到热情服务、公平公正。第二十六条各村必须在醒目位置公布值班人员的基本信息,方便群众联系。基本信息包含:姓名、职务、照片、联系方式、岗位职责、服务承诺等内容。第二十七条在为群众服务中,要遵守服务承诺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首问首办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相关规定。第二十八条对于群众反映的事项,村级能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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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村级不能办理的,应当及时向上级反映并积极争取解决。
第六章三资管理第二十九条村级三资管理及村组工程项目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红塔区人民政府第号《玉溪市红塔区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公告、《洛河乡三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村组集体资金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一办法一细则,不得坐收坐支,村报账员必须加强对组级报账员的管理,及时按规定程序处理相关现金和单据。第三十一条三资管理委托代理中心建立警示机制。对于一个月内未发生业务往来的,由乡三资管理中心及时向三资管理领导小组上报,由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调查。第三十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除对账单及相关上报资料进行审核之外,对三资管理工作进行动态监管,对于不上报三资管理中心,私自进行资源资产处理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第三十三条对于私自处置资产资源或是资金收入不及时入账等行为,一经发现,根据不同情形按如下规定处理:一、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资产和资源处置的,所处置行为无效,责令其按程序办理。对于已经处置的资产,责令追回;无法追回的,按其给集体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如其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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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较大,但又不足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要求其赔偿损失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建议启动罢免程序;如造成的损失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收入不及时入账的,责令其及时入账,对负责人及报账员进行诫勉谈话,并在涉及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发生坐收坐支行为的,数额较小的,责令其及时办理相关入账及报账手续,并对负责人及报账员进行诫勉谈话,并在涉及范围内通报批评;数额较大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出现坐收坐支或收入不及时入账行为两次以上的,建议村级调整报账员。
五、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每年对村组两级进行不少于百分之三十的随机检查,对资产资源进行检查核实。
第七章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制度第三十四条村级组织各项工作自觉接受村民的监督,开展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组三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党务公开制度一、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构建开放民主的党务公开工作机制。二、紧紧围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进一步疏通和拓宽民主渠道,提高党务工作的透明度,保护和落实好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全面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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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民主政治建设。三、坚持实事求是,面向群众,不回避矛盾,不避重就
轻,内容全面真实。四、注重实效,因地制宜,增强党务公开的针对性和可
操作性,既要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又要合理安排,分类指导,有序推进。
五、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关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决议,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纳新、转正,为民办实事计划、精神文明建设、“两委”班子议事规则等,内容必须真实。
第三十六条村务公开工作一、完善村务公开的内容。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都应公开。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及时丰富和拓展公开内容,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及时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二、规范村务公开的形式、时间。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及时公开。推进村务事项从办理结果的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延伸。村务公开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三、听取和处理群众意见。群众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投诉,村务监督委员会对群众反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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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整改并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询问,村民委员会应予以解释和答复。
第三十七条财务公开一、集体经济组织要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采取张榜与口头相结合的方式逐笔逐项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二、实行“一月一公开”,每月财务公开必须在次月日前完成,所公开的内容和意见反馈须经村民代表审定签章,返还一份乡“三资服务中心”归档备查。三、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公布各项收支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四、村委会、村民小组每次财务公开必须有工作记录,财务公开工作由村书记负总责,村主任为直接责任人,报账员为具体执行人,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乡级负责村级,村级负责组级,层层抓落实。第三十八条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第三十九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年终时向村民代表和党员汇报三公开的情况。并认真听取村民代表和党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第四十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于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并责令相关单位及时改正。情节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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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或是屡教不改的,可建议村党总支进行人事调整。如涉及依法选举产生的职位,可建议启动罢免程序。
第八章党风廉政建设与廉洁自律第四十一条模范遵守《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自觉同不良行为作斗争,争当一名优秀农村基层干部。第四十二条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开展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第四十三条加强对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情况的监督。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努力提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第四十四条各村每年要召开由村民代表和党员参加的村级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大会,将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作为主要内容,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第四十五条乡党委定期对村级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检查,村务监督委员会对辖区内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第九章实施与监督第四十六条乡党委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对村级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乡党委政府对村级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第四十七条村级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廉政谈话、诫勉、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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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的,移送司法机关;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个人承担。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八条自本规定出台之日起,原乡党委制定的有
关村级制度,如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四十九条本规则由洛河乡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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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福建省村级组织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协调村级组织之间的关系,使村级组织工作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福建省乡镇工作纲要(试、、行)》以及有关政策法规,制订本规定。第二章村级组织第二条村级组织是指村党组织(含党支部、党总支、党委,下同)、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会、团支部(含团总支、团委,下同)、妇代会、民兵营(连)等。第三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名的可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村,或党员人数虽不足50名,但村办企业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村,因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人数100名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村党委受乡(镇)党委领导。第四条全面推行"两推一选"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并不断加以规范和完善。有计划地从机关和事业单位选派干部到村挂职、任职,选调大专以上优秀毕业生到村工作,对表现突出的应及时充实到村党组织领导班子。对一时没有合适人选的村,可以通过选调、异村交流、下派等形式,配齐配强村党组织书记。第五条村党组织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工会、团支部、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障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四)搞好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五)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六)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和新村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接受乡(镇)、村党组织的领导和乡(镇)政府的指导。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民依照《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应及时换届选举,成员可连选连任。有关选举步骤、程序和方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二)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三)建立、健全开展自治活动的各项制度;(四)编制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五)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河滩、水面、山林、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管理本村财务。(六)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七)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八)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和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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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普及文化科学知识,组织健康文化体育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十)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际、村民、民族团结和家庭和睦;(十一)协助人民政府搞好社会治安,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十二)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具有社区性、综合性特点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是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组织形式,担负着发挥生产服务、管理协调、资产积累和兴办企业等职能。实行单独核算、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村工会、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营(连)等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村办企业职工、青年、妇女、民兵的桥梁和纽带,担负着教育引导和团结带领群众在农村基层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维护农村稳定的任务。第三章村务决策第八条村务实行民主决策。凡村重大事务决策,村党组织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先党内后党外、先党员后群众的原则,进行民主决策。村务决策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村重大事务决策的初步方案由村党组织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党员大会研究讨论,其他村级组织提出的,必须经村党组织研究同意;(二)召开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决定,联席会议由村党组织书记召集和主持。(三)须依法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事项,原则上先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会议讨论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第九条村重大事务包括(一)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会、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营(连)等班子成员以及村计生、文书、财会等其他干部的拟任人选;(三)由村财支付的村干部补贴的发放;(四)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和建设招标承包方案,村经济实体、集体土地、山林等的招标承包经营;(五)学校、道路、农田基本建设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和建设招标承包方案;(六)村庄规划,宅基地的使用和分配;(七)乡统筹、村提留的收缴和使用;(八)村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和使用;(九)村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十)村民普遍关心和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十条村党组织委员会议议事规则(一)村党组织委员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二)凡属村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以党组织委员过半数同意为有效;须上报级党委批准的,要按程序报批;(三)村党组织委员会议的议题一般包括以下方面: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指示;研究制定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方针办法;研究本村整体的发展规划和思路;研究事关全村各项事业发展、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问题;研究党的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方面的问题;研究培养、发展党员工作方面的问题;研究协调工会、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营(连)等群体组织工作方面的问题等。第十一条党员大会议事规则(一)党员大会由村党组织负责组织,党组织书记主持,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具体召开时间根据需要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宜推迟举行;(二)党员大会由全体党员参加,召开党员大会时,参会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的半数。(三)党员大会在研究讨论党务、村务时,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既要充分发挥民主,尊重党员的意见,又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对讨论事项作出决定;(四)党员大会讨论决定以应到会党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所作的决定不得违背党内规章及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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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第十二条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的召开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或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一)审议决定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二)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三)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四)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批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申请;(五)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村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讨论具体事项,也可以将方案印发全体村民征求意见,由村民投票决定。村民会议的决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会议授权,讨论决定村内属于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但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制度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事项除外。村民代表必须是本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水平,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主持正义,能密切联系群众,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望。村民代表的名额及产生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居委会组织法〉办法》执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一)村民代表会议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至少每三个月举行一次,特殊情况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村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村民自治、依法办事、集体利益服务国家利益、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三)凡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事项,要及时以公示、公告或广播、电视等形式向全体村民公开,全体村民必须贯彻执行,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第十三条村党组织要把上级的指示、工作任务和政策及时传达给村民委员会和其他村级组织,加强工作领导与指导;村民委员人和其他村级组织要把重大的工作情况经常向党组织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四章村务管理第十四条村财务管理。严格按照《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执行。第十五条农民承担费用收取和管理(一)农民承担费用是指农民除缴纳税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外,依照法律、法规所承担的村提留、乡(镇)统筹;(二)村提留、乡(镇)统筹按农民人均比例提取。向农民提取的村提留,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收入的3%;乡(镇)统筹,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提取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用时,应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款票据;(三)在农村税费改革地区和在农村全面推选税费改革后,有关农村税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按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十六条集资兴办村公益事业的管理。修建村道路、发展水、电设施和教育、卫生、农田基本建设等公益事业,必须遵循减轻农民负担、量力而行和尊重多数人意见以及经上级审批的原则。对筹集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独立核算,并随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向群众公开。第十七条印章管理。村党级织印章由党组织指定专人管理;村民委员会印章的保管人由村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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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其他人不得管理印章。对印章的管理使用,实行审批和备案制度。日常工作需要盖党组织章的,须经村党组织书记同意;盖村民委员会公章的,须经村民委员会主任同意;重大事项需要盖章的,须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研究同意;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事项需使用印章时,必须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管章人员要做好印章使用的记录备查。对不经批准擅自盖章或私自收取费用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管章人员的责任。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10天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拒不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第十八条票据管理。票据由村会计统一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任何村干部不得私自拿取票据特别是收款票据。村干部因收款需要领取收款票据,要办理手续,实行登记备查制度,收取的款项要及时上缴村财务,并核销票据。收费工作完成后,要及时把尚未使用的收款票据缴交村会计,办理核销手续。第十九条档案管理。要指定专人管理本村文书档案、财务档案、村务公开档案以及各种会议记录。管理人员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在存档期限内,妥善保管好档案,注意防盗、防火、防鼠、防潮、防尘等。管理人员更换后,应及时做好档案交接工作。第五章村务公开第二十条村成立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村党组织书记为领导小组组长,村民委员会主任为副组长。第二十一条村务公开主要内容(一)村集体财务收支:村年度财务计划及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收益分配,固定资产购置,基本建设投资,债权债务等。(二)村干部管理:村干部的误工补贴,各类福利性、分配性收入和民主评议、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奖惩情况;(三)计划生育:当年按政策生育对象的名单,人口增减,政策奖励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数额等情况;(四)企业(耕地和山林等)承包:村集体企业的经营、承包、租赁、出售、转让及费用的收缴;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养殖水面、果园、鱼塘、林地以及"四荒"地发包(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经济资源的开发等情况;(五)工程招标投标:村道路、水利、文化、教育、卫生等工程的筹资、招投标结果及工程建设等情况;(六)宅基地分配及土地征用补偿:宅基地规划、申报、分配方案等情况;被征用土地的位置、面积、补偿标准与款项及分配使用、土地登记发证等情况。(七)义务工摊派及农民负担:村公益事业建设筹款筹劳情况;乡统筹、村提留款的数额、上解,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附加数额,生产性水费、电费的收缴情况;上级有关部门的涉农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八)优抚、福利和救济工作:优抚对象和五保户的保障,包括筹资筹劳、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灾歉减免的分配与落实;国家扶贫、农业开发、抢险、防汛、移民等款物使用情况;社会救济救灾、扶贫、助残等款物的接受、分配、发放等情况;(九)党务工作:村党组织的任期目标、责任和重大决策,党员大会的重要决议,发展党员,党费收缴,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干部挂钩联系群众、扶贫帮困等情况;村后备干部的培养、使用情况;(十)其它:村民质询或意见的答复和办理情况,村民要求公开的其它事项。第二十二条村务公开主要形式(一)在群众聚居、方便观看阅览的地方设立固定公开栏公开。(二)在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上公开;(三)通过有线电视、广播、电子触摸屏等媒体公开;(四)发放入户通知单、明白卡、小册子;(五)实行片区集中公开,便于互相比较、监督。第二十三条村务公开程序。按照提议--审查--确定--公开--建档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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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近期村民的意见要求,作出公开工作的提议;村民委员会按照领导小组的提议制作具体的公开内容清单;(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村务监督小组对公开内容进行审查;(三)公开内容审查通过后,经村务监督小组组长签字,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公布;党务工作以村党组织名义公布;(四)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公开工作档案,及时整理归档公开资料;村务公开档案要真实、完整、规范,保存期限与村财务帐薄相同。第二十四条村务公开时间要求。除涉及需长期公开的事务外,其他公开内容可分为年度性、常规性、临时性、即时性四种。(一)年度性公开内容包括: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村干部的年度考核、考评、民主评议,以及其他年度为执行时间的事项;年度性公开内容在确定或评议后半个月期限内予以公开,每年至少公开一次;(二)常规性公开内容包括:村集体财务收支、计划生育、农民负担,村干部管理,村后备干部培养使用、党建工作情况以及其他例行的工作;常规性公开内容按季公开,每季度的首月15日为全省村务公开日,村集体财务情况的公开时间要求按《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三)临时性公开内容包括:企业(山林、耕地)承包、工程招投标、宅基地分配、优抚和救济款物发放等情况,这些事务在确定后半个月期限内予以公开;(四)即时性公开内容包括:各种难以预计的事务、特殊情况以及村民反映强烈、要求尽快公开的事务,要按规定的程序随时公开。第二十五条加强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督查。县(市、区)、乡(镇)每年至少要对各村的开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帮助纠正。乡(镇)要设立举报电话和意见箱,每月确定一天为接访日,随时收集群众的意见、建议,认真加以解决。乡(镇)农业经管部门要建立村级财务月审核和村集体资产年审计制度,每季度要向村民公布一次财务审核情况,年审计结果要形成实事求是、定性明确、一村一份的审计报告,向各村通报,向村民公开。各村要注意收集村民对村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时提出补充或整改意见向村民公布,并向反映者反馈。第六章村务监督第二十六条建立村务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本村村务。监督小组由3-5人组成,其成员应在本村的村民代表、本村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代表等对象中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财会知识。其主要职责:督促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各项制度;检查、督促村民委员会落实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反映村民合理的意见、建议,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办理;检查、督促村务公开以及财务活动情况,协助开展村集体财务审计;反映村民的合理意见、建议,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办理。第二十七条各村要在方便群众投诉的地方设立意见箱,由专(兼)职办事员负责管理,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及时给予答复。有条件的村可以设立举报电话,实行每月定期安排一天时间作为群众"村务咨询日",解答群众的提问。第二十八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党员和村民对村级组织工作进行评议,一般每年一次,结合年终考核或总结时进行,听取群众的意见,不断改进和加强村级组织的工作。同时,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其他村级组织要主动接受村民或村民代表评议,促进村级组织提高工作水平。第二十九条收取税费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村干部按有关规定向村民合理收取费税时,应使用有关机关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发票必须加盖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组织印章和收款人私章,方为有效,否则,村民可拒绝缴交。第七章村干部教育管理第三十条村干部主要指村党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主干是指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第三十一条村干部职数。要根据村落分布、人口数量、党员数量、经济发展状况和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享受固定补贴村干部的职数。原则上,1000人以下的村,村干部3-5人;1001到3000人的村,村干部5-7人;3001-5000的村安排7-9人;人口超过5000人,自然村落分散,经济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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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的可适当增加1-2人,最多不超过11人,并需报县(市、区)委组织部批准。实行村干部交叉兼职。村干部文化、年龄、结构,按有关规定执行。每个村至少要有一名女干部。要大力选拔村工会、团支部、妇代会和民营(连)等组织负责人进入村"两委";也可由年轻的村"两委"成员兼任村工会、团支部、妇代会和民兵营(连)等组织负责人。村一般不自聘干部。确因工作需要,自聘计生管理员、文书、财会人员的,应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并报乡(镇)党委备案。第三十二条村干部选用。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任用村干部。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选任要以"思想品质好,有经济头脑和文化法律知识,勤政廉政,能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民服务"为标准,特别要配齐配强村党组织书记。村党组织书记要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驾驭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能力。要引导地民把那些"有能力、有事业心、有科学文化水平,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办事公道,热心为群众办好事、实事"的人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特别是选好村民委员会主任。第三十三条村干部补贴。村干部(含村自聘的计生管理员、文书、财务人员等)补贴按照《关于加强村级干部补贴管理的若干规定》(闽委组[1998]通字1号)执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村干部补贴的具体形式、标准。从村财中支付的,应由村党组织会同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经济发展水平、村集体经济承受能力和农民收入状况,及村干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履行工作职责、考核情况,提出标准数额,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在村财中开支村干部的补贴。有从村财中支付村干部误工补贴、奖励津贴的,也应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第三十四条村干部教育培训。村干部学习教育由村党组织负责,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学习内容主要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理论和基本知识,市场经济知识,科技知识与法律法规等,特别是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村干部要主动参加县(市、区)、乡(镇)组织的有关培训班学习,自觉参加农函大、农广校以及有关大、中专班学历教育,扩大知识面,提高自身素质。加强对村级干部的教育培训。县、乡两级党委要根据农民和农村特点,妥善安排时间,对村干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教育培训。县级党委主要负责村主干的教育培训,每年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0天,重点放在提高思想政治水平、村务管理水平、政策法制水平、适用技术水平上,尤其对新当选的村主干,要优先安排。村级其他干部的培训由乡(镇)党委负责,每年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7天,按各自从事的不同业务工作分类安排,重点提高业务知识、相关法律知识、适用科技知识水平。第三十五条村干部管理(一)分工负责制度:村干部的分工由村党组织根据本村工作需要和每个干部的素质状况,统筹考虑,确定分工,并报乡(镇)党委、政府备案;(二)集体办公制度:村干部既工分工,又要合作,每周集中1-2天时间办公,共同完成工作任务和解决本村村务。非办公时间要轮流值班,做到"有人管事";(三)请假制度:村干部因私外出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村主干向乡(镇)党委请假,村其他干部向村党组织请假。(四)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在离任时,由乡(镇)以上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对其任期内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村民公开;(五)责任追究制度:(1)村干部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和要求,造成工作失误,损害了党和国家的事业以及村集体和村民的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直接责任或相关责任;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责任追究的范围:主要包括:办事不公,以权谋私,为政不廉的;违反村级事务决策程序,擅自作出决策,造成不良后果的;村务管理混乱,村务不公开或假公开的;违反财务管理规定,造成村集体资产、资金损失或流失的;乱集资、乱摊派,随意增加农民负担的;本人违反计划生育或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不能完成,造成人口失控;对村民提出的正当要求,能够解决不解决或久拖不决的;上级党委、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不按时完成的;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闹不团结,作风欠民主,工作方法简单,影响村内工作正常开展的;违反规定使用印章的,其它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3)责任追究的程序:村干部工作失职需要实行责任追究的,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诫勉、调整、降职、罢免、撤职等;违反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处理决定应送达村干部本人及所在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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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第三十六条村干部的评议。建立健全党员、村民代表评议村干部制度。每年底由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共同召集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听取村干部年度工作汇报,由与会人员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对每位村干部进行民主测评,评议结果当场宣布。考评结果与其误工补贴及奖惩挂钩。第三十七条村干部的免职、辞职与罢免。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引发涉农案件、计划外超生或者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按照有关党纪法规分别予以组织调整或按程序进行罢免,并报上级党委、政府备案。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书面向村党组织提出申请,同村党组织向乡(镇)党委报告,乡(镇)党委负责审批。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一个月内相应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上一级党委、政府备案。第八章党员队伍建设第三十八条村党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由乡(镇),村两级共同负责。重点抓好50岁以下党员的教育培训。围绕提高素质、增强党性、发挥作用的目标展开,通过举办不同类型的培训班,重点提高带领群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本领。对50岁以上的老党员的教育培训,重点提高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和做好群众思想工作,排解矛盾纠纷、监督村务等能力,创造条件发挥余热,做到老有所为。第三十九条党员教育(一)主要内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以党章为主要内容的党的基本知识;形势任务和党的农村政策;科学文化、农村适用技术和市场经济知识。(二)主要形式和方法:组织党员参加县(市、区)、乡(镇)党校轮训;每季度给党员上一次党课,每年根据党员的实际确定岗位目标,并根据目标完成情况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围绕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党员"双带双创"活动;每月开展一次党员电化教育。第四十条党员管理(一)基本任务:引导党员严格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组织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严格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二)主要方法和途径: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坚持党员目标管理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搞好党员干部培训工作;建立党员活动日制度;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三)流动党员管理:对外出流动党员登记造册,指定支部成员与其保持联系,帮助流动党员向乡(镇)党委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对长期(6个月以上)外出务工经商,且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有3名以上党员的,可通过建立党支部(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进行管理;(四)党费收缴:收缴党费要发放党费证,及时登记,做到按时、足额;党费收缴具体工作由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每季度末上缴乡(镇)党委一次,不得私自挪用;党员凭党费证每月一次交纳党费,遇特殊情况,经党组织同意,党员可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第四十一条发展党员(一)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切实解决农村党员队伍年龄偏老、文化程度偏低、妇女偏少的问题,注意发展生产一线的青年和妇女党员,进一步改善党员队伍的结构和分布;(二)全面推行发展党员测评制、公示制和票决制。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要采取民主推荐等形式,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在吸收预备党员之前,要将发展对象及培养考察情况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要采取票决的形式进行表决,充分发所党内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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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县(市、区)委组织部门要建立发展党员预审制,把好入党手续关,保证新党员质量。要建立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确保发展党员质量。(四)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每个村保持3名以上的入党积极分子常数,具体常数可根据各村人口数量确定。第四十二条党员活动室(一)每个村组织设立党员活动室,供党员学习、开会、阅览报刊等;(二)党员活动室一般要有:党旗、誓词、党员权利、党员义务;农村党组织主要职责;村党组织任期目标;村党组织六项基本制度;村党组织建设"五个好"目标要求;党员学习园地;荣誉栏(有条件的村可专门设立荣誉室);(三)党员活动室布置要庄重严肃,摆放整齐,整洁大方。第四十三条处置不合格党员(一)不合格党员的界定。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那些丧失了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缴纳党费,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的人;(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原则。处置不合格党员,要采取"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方针,在民主评议、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对不合格党员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劝其退党、党内除名、限期改正等形式作出处理;(三)不合格党员的处置程序:(1)村党组织指派专人对在民主评议中初定的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进行核实,并整理成综合性写实材料;材料内容一般包括:党员简况、主要问题、评议意见、本人态度等;(2)村党组织依照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听取被处置对象的意见;(3)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村党组织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4)村党组织将党员大会通过的处置决定、核实材料一并报送上级党委审批。上级党委要认真审查村党组织的上报材料,经过充分讨论后作出决定;(5)村党组织收到上有党委批复文件后,要及时与被处置对象谈话,转告上级党和的审批意见,做好思想工作;之后,召开党员大会,宣布上级党委的决定。第九章村民教育管理第四十四条加强村民教育管理是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共同责任。村级组织特别是村党组织要加强对村民的教育,既要搞好形势任务教育、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市场经济知识和现代科技知识教育,又要重点进行集体主义思想、权利与义务、民主与法制和政策法规教育,引导他们全面准确地掌握有关政策法规,强化奉献意识和集体观念,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觉履行应尽义务,积极完成各项任务,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民。对生活困难的,村级组织要及时给予关心和帮扶。第四十五条各村在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督促村民遵守,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制订《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要遵循合法性、适应性、时效性、民主性的原则。主要内容包括:干部管理、村庄规划、土地管理、生产服务、财务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赡养老人、计划生育等。《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一经制定,全体村民必须遵守。坚持有约必依、执约必严、违约必究的原则,确保《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的有效执行。《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全体村民执行。各村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应报县(市、区)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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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健全和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不断增强村级班子的整体功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本规则
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健全和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不断增强村级班子的整体功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本规则。
第一章工作职责和工作体制
第一条村级组织主要是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含股份经济合作社,下同)及共青团、妇女、民兵等组织。
第二条村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党章要求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以及其他村级组织依法行使职权。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节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执行情况,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村级各项收支、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村务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村经济合作社是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以及其他村级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具体职责。
第三条建立健全村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和商议本村日常工作,对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具体方案。联席会议有村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参加,不是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列席,参加会议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涉及村集体经济事项的,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应当参加。
联席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决定方为有效。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四条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向村党组织定期汇报制度。村民委员会对落实村务联席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情况和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应定期向村党组织汇报,
必要时应随时汇报。村党组织根据汇报情况对重点工作和重点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条提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交叉兼职。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可由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村党组织班子中负责纪检工作的成员兼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一般应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其他村级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交叉兼职应履行规定程序。
村共青团、妇女组织成员人选由村党组织审查后分别报乡镇团委、妇联批准。民兵组织负责人人选由村党组织提出,报乡镇党委审批。村文书、报账员、出纳等人选,由村党组织提出,村务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后,提出村民(代表)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并与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成员之间没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村报账员、出纳还应具有相关的任职资格,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村级组织负责人及村集体(控股)企业负责人的任免,由村党组织提出建议方案,村务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第六条村级重大事务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履行程序,实行民主决策。村级重大事务主要包括:
(一)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村庄建设规划;
(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修订;
(三)村级财务预决算,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招投标方案,集体经济大额资金的使用,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级收益分配,股份合作制改革和集体企业的改制方案;
(四)兴修道理、桥梁、水利等村公益事业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
(五)村集体土地、房屋、林地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租赁,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六)领取村干部工作报酬和误工补贴的人数及标准;
(七)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实行“五议两公开”,一般程序是:
(一)党员群众建议。村党组织积极发挥党员联系服务群众作用,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
(二)村党组织提议。根据群众意见建议,村党组织研究提出议案。议案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符合本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群众意愿。
(三)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召开村务联席会议,对议案进行充分讨论和论证。形成商议意见。
(四)党员大会审议。村党组织通过民主恳谈会(听证会)、说事会等途径,充分了解和征求群众和政府有关部门
对议案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审议,提出修订完善意见。审议后,组织党员深入农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五)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审议事项。对涉及村集体经济事项的,召开社员(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审议事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列席会议。
(六)表决结果公开。经村民(代表)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形成书面决议,并通过村务公开栏和其他公开方式进行公告。
(七)实施情况公开。决议事项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实施,实施过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实施结果及时向全体村民(社员)公开,公开内容要真实、准确、全面。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实行民主决策,作出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社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代表)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更改。
第三章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九条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认真做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条各村要在村党组织领导下,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治的基本依据。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应在乡镇指导下进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全面推行党务公开。村党组织要根据党务公开目录,定期向党员群众公布,重大事项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公布。
第十二条深入实施村务公开。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及村级重大事项都必须向村民公开。各村应当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村务公开栏,并以村务简报、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发布到户。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务公开事项进行事先审查。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村级财务必须做到逐笔逐项公开明细账目。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
第十三条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村级财务支出一般由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经济合作社社长联审联签。数额较小的村级日常经费的支出,按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审签;数额较大的经费支出,由村务联席会议讨论,集体审核同意后,由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经济合作社社长联审联签;数额巨大的经费使用和支出,还须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决定,会议审核同意后,
由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经济合作社社长联审联签。财务支出事项,应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
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求各村意见后提出,报县级农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明确。
第十四条加强村集体资产管理。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宅基地的审批,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村集体资金对外投资经营,集体资产拍卖、转让或实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租赁经营等,须由村务联席会议研究提出方案,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集体一律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和出借资金。村集体资产拍卖、转让和承包租赁,应接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实行公开招标,结果公开。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集体投资经营情况和村集体土地、房屋、山林、水面等资产资源处置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五条加强村建设工程和项目管理。村办公设施、道路、桥梁、自来水、农业设施和其他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建设,以及较大工程项目的维修,应实行公开招标承包。建设项目必须签订书面工程建设合同。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工程的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资金预决算及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督。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本人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均不得参与本村建设工程和项目的投标、承包。
第十六条加强村经济合同管理。村级各类公益事业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村的各业承包经营或租赁项目,主要包括村集体土地、房屋、林地、渔塘和其他村集体固定资产有偿承包租赁等,都应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签订经济合同,须经村务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由村经济合作社履行法律手续,并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规范印章管理。村党组织的印章由组织委员管理(只设书记不设支委会的由书记保管),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印章由村文书(报账员、出纳)管理,村经济合作社财务专用章统一由乡镇会计代理机构管理,法人章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管理,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以外的指定成员保管,其他任何人不得管理印章。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在届内被罢免的,印章由乡镇人民政府暂时代为保管,并在补选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印章交还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
印章的使用,严格实行审批和备案制度,逐项登记用印事由、次数、批准人和经办人等情况。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造成集体重大损失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第十八条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努力形成以村党组织为核心、村民自治为基础、农村居民广泛参与、各类组织互动合作的农村社会管理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全面推行“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以自然村落、片组或一定数量住户为基本单元划分网格,充分整合社会公共服务资源,组建好网格服务团队,为网格内村民提供服务。总结运用“片组户联系”、“党建进组、服务入户”等经验,切实发挥网格服务团队在推进农村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
第二十条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村综治、治保、调解组织,壮大基层群防群治维护稳定力量,完善基层综治、维稳和平安建设体制机制,建立矛盾纠纷动态调节和化解机制。
第二十一条推进农村社区服务组织建设。探索建立社区共建理事会、和谐促进会等新型社区治理组织,畅通农村社区内不同群体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渠道。发展各类专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民增收。积极培育志愿者、法律援助、养老助残、帮扶互助、计划生育、文体教育、环境保护等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形成新农村建设的合力。
第二十二条构建农村社区服务体系。充分整合农村社区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党员服务中心、文体活动中心等资源,有效为农村居民提供卫生计生、文化体育、社会救助、社会保险、老年福利、社区教育、法律服务、创业就业、
综治调解、流动人口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发展农村社区经营性服务和志愿互助服务。
第二十三条实行为民办事全程代理制度。对需要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或部门办理的事项(且不需村民本人办理的),应本着便民、无偿、公开、高效的原则,根据村民需要,由村级组织指定专人代为办理。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民情档案。以村为单位,按照“一村一册、一户一档、一事一表”的要求,分村情、户情、事情等类别,全面建立民情档案,及时完善档案信息,实行动态化管理。
第五章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加强服务型村党组织建设。按照构建城乡统筹的基层党建新格局要求,进一步优化农村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对党员人数较多的村,及时建立党总支或党委,合理调整下属党组织设置,积极在自然村、村民小组、非公有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产业链、流动党员集聚区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扩大党组织的覆盖面和影响力。积极开展区域化党建工作,探索联建、共建等形式,建立区域性党组织,充分整合区域内各类党建资源,深入推进党建带群团建设,切实增强党组织的领导和服务能力。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党支部每月应当开展一次党员活动。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村党组织(党委、党总支、支部)委员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村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涉及讨论决定事项的党员大会,参加会议党员人数
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一半方可召开,形成的决议须经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一半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党员设岗定责、联系服务群众、流动党员管理、民主评议、党内关爱等工作制度,做好农村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
全面实行入党积极分子群众推优制、发展党员公示制、票决制、预审制和责任追究制,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村党组织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发展党员工作,连续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的村,村党组织及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先进,并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一方为主、接续培养、两地公示、共同把关”的要求,做好在外出人员中的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六条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加强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等村级组织班子的自身建设。
第二十七条开展创先争优,落实创业承诺。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培养新型农民、带领群众致富、维护农村稳定目标,深入开展争做“新农村建设先锋”行动。认真抓好创业承诺事项的落实,村级组织班子成员和广大党员要带头创先进、争优秀、建新功,带头创业致富,带头美化人居环境,带头弘扬优秀农村传统文化,积极为新农村建设作贡献。
第二十八条加强村干部教育培训。村干部的教育培训实行分级负责制。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县或县以上的集中培训,村其他干部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乡镇组
织的岗位轮训,村级后备干部每年应参加一次由乡镇组织的集中培训。根据农村工作实际,加强对其他村级组织成员、村民(社员)代表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九条实行村干部辞职承诺制度。村干部出现其签订的《辞职承诺书》所列辞职情形,以及严重违反本规则的行为,由乡镇调查属实后,启动村干部辞职承诺工作程序。由乡镇指导召开村务联席会议通报调查情况,听取当事人申辩意见,并召开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表决通过,辞职正式生效。村干部辞职后,由各村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补选。
第三十条加强村干部日常管理。规范村干部行为,积极引导村干部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建立村干部坐班、值班或轮班制度,全天候为村民群众开展服务。建立村干部请销假制度,村党组织书记临时外出,应向乡镇党委口头请假;较长时间外出,应书面向乡镇党委请假。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外出,应向村党组织书记请假。其他村干部也要建立请销假制度。对于长期外出且难以履行职责的村干部,经责令整改无效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或按辞职承诺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村经济合作社成员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开展“双述双评”活动。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每年要向乡镇党委、本村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述职述廉,并与村级组织班子其他成员一起接受本村党员
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社员(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村级组织班子成员,其职务终止。民主评议在乡镇党委领导下组织开展。
第三十二条实行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以及村集体(控股)企业负责人,任期届满或离任的,县级农业、财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对他们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明确应负的经济责任。对群众关注的建设工程、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等需要审计的其他重大事项要实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三条落实村干部工作报酬或误工补贴。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落实村干部的报酬和误工补贴。村干部工作报酬应当与工作绩效、日常管理挂钩。村干部误工补贴标准由县(市、区)党委、政府和乡镇党委、政府根据村规模、岗位责任、工作实绩以及集体经济收益状况,并结合本村当年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由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乡镇党委、政府监督落实,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负责实施。
辖有村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履行本规则所规定的应当由乡镇党委、政府履行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纪委、省民政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浙委办〔2005〕34号)文件同时废止。
篇六: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农村两委工作规范
为使村“两委”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确保“两委”关系协调,运转有序、高效、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职责要求
1、村党支部工作职责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2)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做出决定。
(3)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4)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1-
(5)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6)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
2、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其主要职责是:
(1)村民委员会在党支部的领导下,教育、组织村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教育、引导村民履行公民义务,组织村民发展经济。并做好本村生产的服务协调工作,带领村民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水平。
(3)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团结,家庭和睦。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治安保卫工作,保持生产、生活秩序的稳定。
(4)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办好教育、文化、计划生育、医疗卫生事业等,开展社会救灾救济、拥军优属活动。
(5)村委会要定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定期向村民公开村务,接受群众监督。
-2-
(6)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7)按时完成乡(镇)政府布置的各项行政、经济等工作任务。
3、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
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村党支部对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政治上领导、工作上指导、思想上引导。村民委员会在乡镇党委、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依法自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二、选拔任用
4、村党支部换届或改选
(1)村党支部每届任期三年。村党支部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2)村党支部换届或改选,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全面推行“两推一选”方式选配党支部班子。“两推一选”,就是在村党支部换届选举或改选中,先由党员和群众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民主推荐支部书记候选人,由乡镇党委根据得票和考察情况,按组织程序确定候选人,再在党内通过选举产生支部书记。条件成熟的地方,“两推一选”可以扩大到支部委员。
(3)经选举没有支部书记合适人选的,可从县直机关、乡镇机关后备干部或企事业单位党员中选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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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村党支部书记任免情况要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5)对换届或改选后的村党支部书记实行任期制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
5、村委会换届
(1)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任。
(2)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一般由5-9人组成。
(3)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一般多于应选名额的20左右。
(4)投票选举是有选举权利的村民行使选举权的具体体现,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依照法律程序有序进行,防止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破坏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要坚决杜绝利用宗派、宗族和非法宗教势力干扰选举的违法行为。如果发生此类问题,必须严肃查处。
6、提倡村党支部书记和委员通过选举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成员,鼓励村民委员会中的党员通过党内选举进入村党支部班子,实行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
三、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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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实行村委会向村党支部报告工作制度(1)村民委员会应每月向村党支部报告一次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应及时向村党支部请示报告。(2)村民委员会向村党支部报告工作的主要内容是:A、工作的进展、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B、对下步工作的想法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C、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学习、思想、作风等方面的自身建设情况。(3)村民委员会向村党支部报告工作,要认真坚持主动自觉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开展工作的统一。(4)村党支部要对村民委员会所报告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8、实行“两委”联席会议制度(1)“两委”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可临时召开。(2)参加“两委”联席会议的人员为村党支部成员和村委会成员。“两委”成员参加会议人数分别达到半数以上,会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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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两委”联席会议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议事和决策。
(4)“两委”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制定上级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的落实方案,提出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议定的决策意见,确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并研究处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策实施过程中有关重点问题。
(5)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存档备案,所做决策要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9、重大村务实行民主决策
(1)凡重大村务决策,要按照“四步法”程序进行决策,即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提出议案;村党支部召集党员大会,对议案进行讨论,提出初步方案;经党员大会讨论的初步方案,在全村范围内公示,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依法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做出决定。
(2)村民会议应有50以上村民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有效,村民代表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参加有效,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应有完整、合法记录。
(3)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必须经民主决策后,报乡镇党委批准方可办理:
A、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B、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C、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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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E、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F、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G、宅基地的使用方案;H、村集体林地的出售、机动地的发包、其他重大经济活动和事项(包括林下开发、房屋等集体资产出租、出售,合同签定等)。I、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四、村务公开10、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成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接受村民监督。11、村务公开,要从农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凡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村里的重大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村务公开的基本内容是:(1)议事规则中第9条第3项A至I条;(2)财务收支情况;(3)计划生育指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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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优扶、社会救济及核灾、赈灾情况;
(5)宅基地审批;
(6)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完成情况;
(7)集体和农户经济发展以及兴办公益事业的重要决策;
(8)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12、村务公开的重点要始终放在财务公开上。同时,不同村、不同时期,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不同,可以结合本村实际确定其他重点内容。
13、村务公开的方式要灵活多样,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公开的事项和指标要简洁明了,便于群众了解。公开前需经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通过。财务公开,原则上要根据农经部门的规定按时公开;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村民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村务公开的基本程序是: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14、听取和处理群众意见。群众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投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在10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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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对于个别村干部违纪问题,不纳入村务公开中来,由乡镇党委调查了解妥善处理,处理结果向群众公开。
16、村务公开阵地要本着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防止由此增加不必要的非生产性开支,加重农民负担。
17、及时搞好归档、备案。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开过程、群众提出的问题及处理结果,以书面材料整理归档,并及时上报乡镇政府备案。
五、财务管理18、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吉林省农村财务会计代理制实施意见》和靖宇县农经总站制定的《村级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村委会每半年向村民公布一次村级账目。20、账目日清月结,收入支出手续齐全,严格执行5人汇签制度(经手人签字、村委会主任签字、村支部书记签字、理财小组长签字、乡镇经站站长审批盖章)。21、取消村级招待费。22、杜绝帐外帐及小金库。23、超过500元的支出召开班子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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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督考核24、乡镇党委、政府和村民对村“两委”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是:(1)不认真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乡镇党委、政府的决定、批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2)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推萎扯皮,报喜不报忧,欺上瞒下的;(3)脱离群众,高高在上,不关心群众疾苦,对群众的意见和要求麻木不仁,作风粗暴,欺压群众的;(4)闹不团结,工作上不配合,互相拆台,各自为政的;(5)挥霍浪费,公款大吃大喝,公款打出租车、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公款配备手机和公款核销话费的;(6)违反财经纪律,收入不入账或少入账,用账外资金支付吃喝费或其它不合理费用的;(7)乱收费、乱摊派,增强农民负担的;(8)贪污、挪用、挤占民政救济款、转移支付资金、粮食补贴、财政支农资金等专项资金的;(9)以职权之便向村里高息放贷的;违反规定高息抬款、借抬款或偿还债务之机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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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借集体资源出租,林木采伐出售和搞基建工程之机,暗箱操作,捞取好处的;(11)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搞“家长制”,个人说了算,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12)违反组织纪律和政治纪律,不与乡镇党委政府保持一致,随意散布对党和政府不满言论的;参与、支持非法组织活动,参与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的。25、监督方式:(1)实行村务公开。(2)建立工作汇报和定期报告工作制度。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每年分别向支部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并回答党员和村民代表的质询。(3)坚持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各村每半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重点评议党员、村干部。对非党村干部,结合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在村民代表中进行民主评议。(4)落实领导干部包保责任制。乡镇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对分管的行政村的干部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结合日常工作进行经常性考察,发现问题,及时批评帮助。对失察失管出现严重问题的追究责任。(5)实行村帐乡(镇)管制度。各村帐目由乡镇经管站统一管理。(6)加强信访工作。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鼓励群众对村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署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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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定期考核。由乡镇党委主持对“两委”班子的考核,每年末进行一次。如“两委”班子出现问题,可随时进行考核。班子考核采取述职、民主测评、谈话等方式进行。
A、述职。支部成员述职时,召开党员大会,支部每位成员分别在党员大会上进行述职;村委会成员述职时,召开户代表会议,村委会每位成员分别在户代表会上进行述职。
B、民主测评。测评的内容包括十项:法律政策观念、组织领导能力、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品德、民主作风、团结协作、公正性、廉洁自律、为群众办事、工作成效。测评的等级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支部和村委会成员述职完毕后,分别由党员、户代表在测评票上给每位支部和村委会成员划票。划票实行无记名,做到划票不受干扰和影响,要设置投票箱。投票结束后,由考核小组清点测评票,公开核定结果。被测评人员十项测评内容中有7项(含7项)以上为优秀的,综合评定档次为优秀;有7项(含7项)以上为不称职的,综合评定档次为不称职;其余情况为称职。支部、村委会成员分别获得党员、户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优秀票的即为优秀村干部;获得二分以一以上称职票的即为称职村干部;获得二分之一以上不称职的即为不称职村干部。
C、谈话。民主测评后,考核小组要找“两委”成员及部分村民代表,针对每一位“两委”成员,就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表现进行谈话。最后,对每一位“两委”成员进行综合评定。
七、责任追究
26、诫勉谈话。对存在一般性问题的村“两委”干部,由党委主要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指出问题,限期改正。
27、通报批评。对有一定问题且造成不良影响的“两委”干部,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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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经济处罚。对存在经济问题的,根据不同情况,进行退赔、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经济处罚。
29、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对构成违纪的,由乡镇纪委对其立案调查,给予党政纪处分。须进行组织处理的,由党委或政府对其进行责令辞职、免职或启动罢免程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辞职或免去党支部书记、委员职务:A、在任职期间,自动提出辞职要求的;B、对工作严重失职或所犯错误比较严重的;C、经考核或民主测评为不称职干部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村委会主任或委员启动罢免程序:A、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要求罢免村委会主任或村委会成员的;B、经民主测评为不称职干部的。罢免程序:提出罢免要求时,应当说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的一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如果村民委员会拒绝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村民会议。罢免村民委员会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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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附则30、本《工作规范》由靖宇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如有与上级法规、条例相抵触之处,按上级法规、条例执行。31、本《工作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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