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獬豸决讼”是蒙昧时代决狱的选择,是“神权法”思想的前奏,它为“天讨天罚”“君权神授”的神权法思想奠定了基础,对后世法的影响颇深。
关键词: 獬豸决讼 神明裁判 “神权法”思想 “君权神授”
蒙昧的上古时代,由于对世界认知能力的限制,人们不能像现代人一样借助高科技侦破手段来搜索犯罪证据或使嫌疑犯吐露真情,于是便往往借助于一些神奇的力量来裁判人的罪与非罪,后人称之为“神明裁判”。在“上天和上帝”概念引入之前,“神兽裁判”在“神明裁判”法律思想中占据主导地位,而有关“獬豸决讼”的传说应该是“兽断曲直”乃至“神明裁判”法律思想的源头。古代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获取政治经济利益,更是将“神明裁判”的神权法思想发扬光大,从“天讨、天罚”到“君权神授”,无一不打上了“神权法”思想的烙印,成了“神权法”思想的最好注脚。
一、“獬豸决讼”与我国法的渊源
(一)风行上古的獬豸决讼。
上古时代,在我国以汉族为中心的华夏族中,风行具有浓厚神话色彩的兽断曲直的“獬豸决讼”,它是神明裁判的变种。獬豸,又称解廌,或觥■,或屈秩,是古代传说中的一种独角神兽。有人说它像羊,有人说它像牛,还有人说它比牛小比羊大,形貌象鹿,其说不一。我以为像鹿之说更恰当些,因为獬豸又称解廌,而“廌”与“鹿”从字形上看很相似,对于中国象形文字构字来讲,这绝不是天然的巧合,而是蕴藏着某种非常类似的渊源。传说中这种独角神兽具有判断是非曲直的特异功能,专门抵触为非不直的人,因此有人称其为直辨兽或任法兽。这在古典文集中有很多记载,如:“解廌,兽也,似山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者。”[1]又如:“北荒之中,有兽名獬豸,一角,性别曲直。见人斗,触不直者;闻人争,咋不正者。”再如:“獬豸,神羊,能别曲直,能触邪妄。”这些记载繁简稍有不同,但说法基本一致,都认为獬豸是一种独角神兽,“性知有罪,有罪触,无罪则不触”。[2]
传说中国“司法鼻祖”皋陶氏,就饲养一只“獬豸”兽,外出断案时常常手牵獬豸。每当诉讼双法方争辩的难解难分的时候,就把争执双方拉到獬豸跟前,看一看獬豸抵触那一方,被抵触的那一方被认为有罪,未被抵触的一方被认为是无罪的。《墨子·明鬼下》记载了一个具体的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更深入地了解“獬豸决讼”的全过程。“昔者齐庄君之臣有所谓王里国、中里缴者。此二子者,讼三年而狱不断,齐君欲兼杀之,恐不辜;欲兼释之,恐失有罪,乃使二人共一羊,盟齐之神社,二子许诺,于是漉洫,■羊而漉其血。读壬里国之辞既已终矣,读中里徼之辞未半也,羊起而触之,折其脚,跳神之社而槁之,殪之盟所。”壬里国中里缴何者有罪?何者无罪?争论了三年没有得到裁决,最后还是借助于“神兽”的力量裁定为中里缴有罪,并得到制裁和惩处。中里缴之所以有罪是因为其辞未半,羊起而触之。由此可见“兽断曲直”的确是上古时代审判定案的一个重要手段。
(二)“獬豸决讼”与我国后世法的不解之缘。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随着阶级的出现,国家的确立,以刑法为中心的法律也逐步形成,古老的“獬豸决讼”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但我们不能忘却它在古老审判制度中扮演过类似于后世法律裁判的角色,更不能忽略它对于后世法的极其深远的影响。
首先,法之所以为法,其源盖出于“獬豸决讼”。法的古体字“灋”就是解廌的“廌”加“水”加“去”而成。据《说文解字》解释:“灋,井刂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3]这里包含了三层含义:第一层是井刂即型具,有模范、榜样、典范的意识;第二层是平之如水,正如我们平时所说的一碗水端平,否则就外溢,含有绝对公平、均等、合理的意思;第三层是从廌去,所以触不直者去之,含有正义、正直,可为模范,这就是法。中国汉字的起源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标志着事物本身的源起,獬豸作为法律象征的地位就这样被认定下来。由“灋”到“法”,“廌”字虽然已被隐去,然而它象征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并没有消失,深刻地影响着后世。
其次,獬豸作为法的象征与法和法官结下了不解之缘,成了历代法官的代称。就像龙象征皇帝,凤象征皇后一样,獬豸象征法和执法者,千百年来已家喻户晓。皇帝有龙袍,皇后有凤冠,法官则有獬豸冠,獬豸服。从春秋战国到宋元明清,这种古老的风俗礼仪一直流传下来。明代以前的法官皆以獬豸服为公服。到了清代,执法者称御使、按察使,他们补服前后都绣满了獬豸图案。正所谓:“前清凡执法者,犹用獬豸为补服。”[4]可见,獬豸以制衣冠与法官结缘,足见獬豸与法官及法的关系之密切。
最后,獬豸决讼以原始审判规则的形式而成为审判法的先驱。[5]谈到法的起源,人们往往要从原始社会的一个审判习惯规则入手,进而讲到国家、阶级和法律。獬豸决讼就是原始社会的一个审判规则。正如《法理学》作者孙国华教授所讲的:“原始社会已有貌似审判的活动,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采取的是根据习惯再加上氏族会议的决议或长老的命令这种方式进行的。在这种情况下逐渐形成判例。这种判例虽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判例,但这样一种判例也是法的先驱。”那么,“獬豸决讼”作为形成判例的中间环节,作为原始审判的习惯规则,如果称其为审判法先驱,我看也在情理之中。
二、“獬豸决讼”对我国“神权法”思想的影响
当人类从原始社会迈向以国家为表征的阶级社会,调整和约束人们的行为规范也从原始的氏族习惯演变成习惯法进而上升为法律。国家的君主为了稳固政权,受“獬豸决讼”的启发,引进了一个全新的概念,即“上天,上帝”,为神明裁判思想注入全新的内容。透过现象看本质,无论“獬豸决讼”还是“天讨、天罚”,说到底都是“神明裁判”思想的写照,不可避免地打上了“神权法”思想的印迹。
(一)我国早期法制“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
我国早期法制一般是指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制,在时间上包括自公元前21世纪到公元前770年这一历史阶段。这个时期的法律受早期“獬豸决讼”、“兽断曲直”的神明裁判思想的影响,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只是獬豸换成了其他虚拟的物象而已。夏是有文献记载的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代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恭行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夏代的统治者利用宗教鬼神进行统治,将其掌握的政权和权利说成是神授的,把法律说成是神的旨意,而法律的实施则是“恭行天罚”。[6]“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在商代发展到了高峰。商代的统治者迷信鬼神,有史料记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随着权力的加强,商王在宗教中制造了一个能主宰一切的至上神“上帝”,举凡国家大事,都要通过占卜向上帝请示。为了假托神意,商王几乎无事不卜,无日不卜,甚至定罪量刑也要诉诸鬼神,把实施刑罚说成是代天行罚。在商代达到顶峰的神权法思想,被西周统治者继承发展,并发生了重大变化。西周总结了夏商灭亡的教训,认识到仅仅依靠神的力量不足以维持自身的统治,还必须兼顾民事,即“敬天保民”,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立法思想。这一思想的产生意味着神权思想的动摇,为后世儒家思想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二)我国古代法制“君权神授”的“神权法”思想。
我国古代法制一般是指春秋以后至鸦片战争以前各主要王朝的法律制度。在时间上包括自公元前770年至公元1840年进2600余年的法制历史。这个时期的法制呈现出“破”与“立”的特点。“神权法”思想逐渐退出指导立法思想的主流地位,让位于“法”“儒”思想。但历朝历代的统治阶级都没有规避一个现实,就是无论如何变革法律制度,在众多的“破”与“立”的法制事件中,他们始终不能摒弃“君权神授”的“神权法”思想。从秦始皇到唐宋元明清的历代君主,无一例外地称自己为天子,即上帝的儿子,从来都不会去承认自己是凡胎肉体,都要把自己的权力粉饰为上天的安排。他们处理朝政是代天理事,即使是下安黎民,明君也要奉上天意旨,所以,他们颁布诏书时都不忘了在诏书首部注明“奉天承运”,然后才是“皇帝诏曰”,就连要举事造反的义军也要打上“神仙明示”“替天行道”的大旗。所以,在獬豸决讼作为古老的审判制度已经绝迹的悠长的历史长河中,袭用獬豸决讼的遗风,奉“神明裁判”的事件屡屡再现也就不足为怪了。最著名的当推《汉书·儒林传》中记载的“辕固刺彘”的故事了。辕固是汉景帝手下一名大臣,同朝的还有一位大臣叫黄生,是窦太后的宠臣。有一次,辕固与黄生争儒学与道学孰优孰劣,两人争得面红耳赤不分上下。言辞之间,辕固的儒学冒犯了窦太后,窦太后有意要惩罚辕固,便命令他入上林苑兽圈之中与彘(野猪)搏斗,以能否刺中作为衡量他有罪与否的依据。幸亏景帝偷偷派人送去一把短剑,也幸亏辕固身手了得,才刺中彘心,彘应手而倒,窦太后抓不到把柄,才没有治他的罪。辕固刺彘是獬豸决讼的翻版,二者形式不同,实质则一,都是以兽断曲直,借神明裁判思想的体现。可见,即便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獬豸决讼仍具有潜在的生命力,影响着后世的司法实践。所不同的是,原始社会的獬豸决讼不带有执行者意愿,阶级社会的獬豸决讼往往染上了政治色彩,带有执行者的主观意志。
如果说上古时代许多现象需要借助于神的力量来解释给“獬豸决讼”的存在和风行提供了合适的土壤,那么借“天”说事儿的“神权法”思想毫无疑问是君主帝王为了便于自己统治而拿来愚弄民众的工具。正如著名学者杨树达所言:“夫解廌之所触不必为不直,而不直者竟不为解廌所触,此在今日尽人皆知,其在初民,未必竟知。”[7]历史学家瞿同祖也认为:“至少上古时代人都相信此种‘獬豸决讼’传说,可能当初即普通的羊,后人不明了神判的意义,加上神话的渲染,亦可能当初以羊为判时即利用了神的心理。”[8]我们抛开“獬豸决讼”“天讨天罚”“君权神授”的表象,抓其本质,用辩证唯物主义历史观来看待这个问题,就会看到獬豸决讼作为以兽断曲直的代名词在上古风行一时是有它合理的因素的,而“天讨天罚”“君权神授”的神权法思想也应中国古代社会现实的需要而诞生并延续。
参考文献:
[1]说文解字.中华书局,1963年影印版:202.
[2]东汉王充.论衡.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207.
[3]祝总斌.关于我国古代的“政法为律”问题.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2).
[4]程树德.说文指古篇(卷上):6-7.
[5]卢云,王天木.法学基础理论(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
[6]曾宪义.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6,(第2版).
[7]杨树达.积微居小学金石论丛(增订本).科学出版社,1995.4.
[8]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