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吴玉章的史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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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吴玉章的史学思想

2022-10-29 18:40:05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吴玉章在历史研究领域成就颇丰。本文仅就他对中国古代商业资本与实业资本的关系,对宋代理学的认识,对近代历史思想与社会发展关系的思考加以讨论。在这些较小的历史侧面,吴玉章的研究展现了他不同凡响的历史思想。吴玉章在20世纪20年代至50年代形成的这些历史思想不仅在当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在今天也能为我们的历史研究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 吴玉章,历史研究,史学思想

中图分类号 K0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57-6241(2018)14-0039-08

吴玉章是在革命实践与学术领域均有重大建树的革命家。他不仅作为旧民主主义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重要領导人为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做出重大贡献,而且作为教育家、历史学家和语言文字学家,在人文社会科学诸多领域建树颇丰。他对中国历史研究的贡献既体现于对古今中外既存历史的研究与理论反思,也体现于他对曾置其中的近现代历史的体认与评判。本文不拟全面阐论吴玉章的史学见解,仅对他在一些方面认识历史的重要思想加以讨论。

尽人皆知,在传统中国,历代王朝均实行重农抑商政策。这一事实提出了一个十分重大的历史问题:商业为什么会给古代国家带来危害?按理,或者说事实上商业也会给国家带来税收,但王朝的抑商政策确乎表明商业的税收相较于其产生的危害得不偿失。在西方世界,许多国家的资本原始积累来自于商业,中国古代商业发展程度并不亚于西方,却未曾带来国家经济的整体繁荣。从大历史的视角看,这一问题显得颇为突出。在20世纪40年代,一些思想家曾试图对这个大历史之问作出回答。其中卢文迪的阐论颇有代表性。其文指出,中国古代的商业资本为害社会经济的逻辑是:在中国古代,由于“工业品市场狭隘”,导致“工业利润不高”;同时,“因为交通的不便”,迫使农民和手工业者低价出售产品,决定“商业利润”特别高。而商业利润高再加之民众十分贫困,又导致“利息率很高”,“于高利贷以惊人发展的机会”。因此,商业形成的“游资便到处横冲直撞”,“扰乱市场,腐蚀农业甚至工业家的再生产能力”。如此,作为西方国家“产业资本的前提条件”的“商业资本”在中国却成为“维持旧的落后生产关系”的破坏力量。①

卢文迪的分析在逻辑上显然正确,但似乎未完全说透原由。把中国古代工业不发达归因于“市场狭隘”有一定道理。但是,在传统社会,全世界都不可能有广阔的市场,此因似不能完全说明中国的特殊况状。对中国古代商业资本为何不能导致经济发展这一事实,吴玉章在1928年就已作为一个重大问题明确提出讨论。他说,秦统一中国“二千多年,商业资本和手工业已十分发达,为什么不发展到近代工业和资本主义”?单在20世纪20年代提出这一大历史之问,已彰显出吴玉章历史思想颇具前沿性。他不仅提出了这个重大问题,而且作出了更有说服力的回答。吴解释的出发点是李季翻译的马克思《资本论》中“财产资本”与“作用资本”对峙的论断。按吴玉章当时的理解,在马克思《资本论》中,“‘生产利息的资本是作为财产的资本,这是和那作为作用的资本相对峙的’,在财政资本的时代坐吃利息的人是以货币资本作为财产资本去生产利息”。这里的“财产资本”应是当代学界理解的用于获取财产收益的“资本”,“作用资本”则是用于扩大再生产的经营“资本”。中国的地主以“土地作为他的财产资本去生产利息”。①以土地作为财产资本获取地租是中国封建地主经济的传统方式,经长期积淀成为一种“土中生白玉,地内有黄金”的观念。②且由于秦以后,已形成“无限制的土地私有”制,土地是“可自由买卖抵当”的“商品”。因此,土地“成了巨大的有实际担保的储蓄银行”。以土地为财产资本获取利润相对安全稳妥。

吴玉章进而指出,相反,商业则因“行旅毫无保障,多财反觉危险,所谓‘怀璧其罪’”,因而商业“积累的资本不能投入工商业”,而投入“可以私有”,“可以自由买卖”的土地上。③到此,吴玉章已呈明,在中国古代,商业资本不可能直接转化为产业资本。

但是,问题并非到此已经问答完毕。吴玉章是有世界眼光的历史学家,显然了解资本主义国家土地资本转化为工业再生产资本和资本主义农业经营资本的历史,亦即是说,在世界范围内,土地资本并不一定都会转化为财产资本。因而问题还必须从中国的特殊性中去获得解释。他指出,中国的地主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地主,他们“购买土地的目的(除自己耕种外),不是用来经营农业,企图在土地上发展财富,而是以土地作为工具来取得利益,以增殖他的财产资本”。因此,“他们既不是农业企业家,也不是资本主义的地主,又不是纯粹的农奴制的地主,而是将土地租与自由的佃农耕种坐收地租的地主”。中国地主的特殊生存方式决定了其所有的土地不可能转化为扩大再生产的经营资本。

论及于此,回答仍然没有结束,因为,在西方国家的租佃制下,佃农租得大量土地后,往往雇佣“工资劳动者去增殖他的资本”,也可推动资本主义农业经济发展。吴玉章指出,中国的佃农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佃农,他们大多是“由自耕农因贫困借债抵当土地,进而卖土地于债主,转而为佃种土地的方式。土地的所有权及债权形式上虽然变更名,而农民仍旧种此土地,仍旧纳利息于高利借贷者——地主”。④他们是“以卖劳动力以求生活”,也不可能进行资本主义经营。这种佃农的生存方式也决定了中国的土地资本只能以“财产资本”形式存在,而不可能转化为经营资本。作为货币资本的商业资本转化为土地资本以后,货币资本实际就“回转到封建自足经济”中去了。⑤

吴玉章未讲论大佃主问题,很可能是因为中国的大佃主也采取地主一样的方式将土地作为财产资本获取利益。在西方国家,有实力的佃农租得大量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经营,也能造成资本主义农业。中国的宋代是大佃主大量兴起的时代。根据宋史专家朱瑞熙的研究,宋代大多数的佃农不仅是出卖劳动力谋生者,而且是地主的“佃仆”,与地主有人身依附关系,大多数时间地位与“奴媲”等同。⑥但是,宋代法律也允许“私人租官、私田产”,“再转租出去”,“获得较多的地租”。这样,“就形成了业主和佃主、种户的三级租佃关系”。⑦佃主就是“二地主”,当时或称为“佃主”,或称为“管庄、干仆”。⑧他们将土地再租与“佃客”,向其“征收合法的一定数额的地租以及非法的额外地租”,这些佃客或自己耕种,或再出租,真正耕种的佃客头上的主人或是“二地主”,或是“三地主”。⑨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古代有实力的佃农尽管可以租得大量土地,但不进行生产经营,仍然将土地作为变相的“财产资本”获取利益。“二地主”“三地主”与吴玉章所说的“地主”在获取利益的方式上本质一致,都不是靠经营农业生产增殖资本,因而也不可能导致农业扩大再生产经营方式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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